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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11-04 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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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大气网讯:日前,呼和浩特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如下:呼和浩特

大气网讯:日前,呼和浩特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呼政发〔2019〕12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有效改善秋冬季节空气环境质量,彻底解决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锅炉提标改造,严控露天焚烧,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散煤、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目标指标

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 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年4月15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5%。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要求,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对全市铸造、砖瓦、陶瓷、耐火材料、石灰、独立轧钢、铁合金、化工、煤炭洗选等企业进一步梳理,按照“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实现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的显著提升,整治完毕的企业,要实现厂房标准化、无组织排放全面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 年 12 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 24 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已按期完成整改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2020年12月底前,全市钢铁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建筑陶瓷企业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 5.5 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提升 VOCs 综合治理水平。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政发〔2019〕40号),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VOCs 排放量较小的企业、6个灶头以下的餐饮业全部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加强含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VOCs 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按照《呼和浩特市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散煤用户实施洁净煤炭补贴专项方案》,围绕市四区中的“城中村”“ 棚户区”及土左旗台阁牧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地区,实施差价补贴方式,推广使用洁净煤炭。对居民已经购买的原煤由属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兑换为清洁煤炭,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四区人民政府

9.实施“煤改电”和集中热网改造。对基础条件好,近期不拆除的城中村接入集中热网。开展“城中村”煤改电试点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相关地区政府

10.严防散煤复烧。按照《呼和浩特市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19〕40号),市四区和土左旗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开展打击散煤销售专项行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散煤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取缔。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四区人民政府

11.燃煤锅炉淘汰。按照年度任务,持续推进淘汰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及建成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剩余锅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严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排放标准;继续推进在用锅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燃煤锅炉至少达到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达到《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3.加快推进铁路专线建设。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重点推动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充分利用既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4.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执行《呼和浩特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机动车超标排放查处、油品质量检查、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等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15.严格降尘管控考核。按照《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9吨/(平方公里.月)标准,继续实施好逐月曝光制度,推行经济处罚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城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等线性工程,严禁“大开挖”,必须实施分段施工;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建成区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六、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VOCs 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 10%、20%和 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全覆盖;抓好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陶瓷、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涂料、油墨等 15 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八、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19.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完成自治区级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及联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20.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1.严格考核问责。对本方案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和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地区,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2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2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准确把握宣传教育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工作定位,全面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发布、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引导抵制和谴责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浪费资源能源等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