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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10-22 0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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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网讯:日前,太原市发布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大气网讯:日前,太原市发布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重新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相关信息发布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禁止辖区内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开展建筑、道路、拆迁施工扬尘治理和辖区内裸露土地扬尘治理;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防范工作。

市纪委监委: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涉及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市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市属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防范能力。

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后,按照领导要求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报。

市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应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规定的车辆限行要求;加大对重型载货汽车、散装物料车辆和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的管控和检查执法力度;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情况;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城乡管理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督导检查露天烧烤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督导检查露天焚烧垃圾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所监督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营运车辆限行管控方案、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方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市能源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研究制定推进清洁能源使用的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应急能力建设列入部门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市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体育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各通信公司: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国控环境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重污染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间内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采暖期每日上午10:00市气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定时联合会商,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参与会商。其余时段当市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发起会商。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3预警的发布

3.3.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如遇特殊气象条件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

3.3.2发布程序与方式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启动时间,于1小时内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环境保护部或山西省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启动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未来一段时期内趋势定性分析及采取的应急相应措施。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3.4.1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4.2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当预警因接到环境保护部或山西省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接到环境保护部或山西省解除预警的通知后,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启动更高的响应级别,以便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拒绝露天烧烤。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黄色预警管控企业及供热站、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市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省、市重点工程及地铁工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渣土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

4.2.2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⑤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⑥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及供热站、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的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等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在高速环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浇筑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施工工地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省、市重点工程及地铁工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2.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听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效率。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⑥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⑦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内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工业源减排清单”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及供热站、电力生产和供应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要求执行。在高速环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市区内机动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和营运类载客汽车等)可实施指定号段限行。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省、市重点工程及地铁工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3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全市天气状况及变化趋势;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财力保障。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能力保障。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数据,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排放信息,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6.5制度保障。市人民政府与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6宣传保障。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7实施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特别是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市应急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