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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9-07 15: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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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目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全文如下: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目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附《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任务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内容。

(三)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严格问责,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环境保护督察巡视。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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