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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9-25 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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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环境监测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来信:2

环境监测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 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 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 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回复: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水中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值的计算方法。《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中附录D(资料性附录)规定了2种水污染物浓度计算公式,分别为加权平均算法与算术平均算法。具体算法请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6.9中“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COD、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相关内容要求。

二、关于废水污染物中pH算法。pH不参与平均值计算,只参与最大值、最小值计算。

三、关于数据处理。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中相关要求:(1)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2)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3)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关于水污染物数据标记。按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中6.6.4数据标记中表8内容执行;在进行数据计算时(日数据、小时数据等)除数据标记为正常的数据(数据标记为N)外均认为无效(异常)数据,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小时数据标记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从高到底为F、D、M、C、T、S、B。日数据计算中有效数据不足75%时,日数据标记按照小时数据中无效(异常)数据标记中占比最大标记,无效标记遇到相同占比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为:D、M、C、T、S、B。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以及涉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共4个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待修订工作完成后,请以新修订规范中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