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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陕西省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8-28 0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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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陕西省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大气网讯:8月26日上午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先

大气网讯:8月26日上午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先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女士出席,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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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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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法律法规是制订和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的根本依据,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强化推进法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提升企业环境信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提出符合我省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才能更好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女士,向大家介绍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请张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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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对法规与标准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最新进展。

我厅今年以来,强化推进法治建设,完善提升企业环境信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向大家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一、加快立法步伐,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基础。

(一)推进《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去年我厅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报送原省政府法制办,今年配合省司法厅完成了二次集中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我厅配合省人大法工开展了两次集中修改,并赴榆林市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待修改完善后提交三审审议。

(二)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向省人大法工委先后反馈十余次,修改意见累计约五十余条,分别对三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环评规定、水源地监测、小水电退出、民宿等内容进行了意见反馈。《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审议。

(三)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清理工作。在征求厅机关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5部地方性法规和《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1部政府规章进行了逐条清理,对其中的142条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

今年年初我们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并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备案材料。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陕北地区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立项8项,获批4项。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复审会,对2017年以来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推进会,督促标准编制单位加快工作进度。

三、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案例实践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我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

(一)制定改革方案。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厅及时启动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工作原则,细化了适用范围,确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并对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细化落实改革责任、加强业务指导、严格监督管理、做好经费保障、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二)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做好改革,推进日常工作。

(三)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鼓励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从重大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入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宝鸡市结合“4·17”柴油泄漏污染水体事件,探索开展了我省首例索赔案例。今年对于“4.18”造成北洛河污染的企业,我厅启动了首例省级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四、实施分类监管,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在案,进行信息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评价结果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形成联动,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同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也是一项激励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对于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在公共采购、日常检查、评先创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给予积极支持。我省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负责。

2016年,我厅成立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全省范围内统计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所有业务部门以及联络员,并录入了评价系统,完善了评价的组织机构。明确厅内职责分工,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归集企业信息。

(二)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2016年以来,我们启动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在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基础上,印发了《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行政和社会监督4大类,22项基本内容。

(三)建设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建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完成了系统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系统连接至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开通外网端口、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等工作。通过该评价系统将企业填报、环保部门补充审核于一体,所有操作全程留痕,实现公开、公正、透明。

(四)精心组织,安排试点工作。

2018年,我厅选取了西安、宝鸡、汉中、榆林四个市作为试点地区,并确定20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试点评价范围。召开了2017年度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启动会,赴四个试点市对所有参评企业及市、县环保局评价联络员及管理员进行培训。经过省、市、县三级评价,2019年7月试点评价结果公布,其中202家参评企业中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色)104家,评为环保良好企业(蓝色)40家,评为环保警示企业(黄色)24家,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色)31家;因停产、关闭等原因未予评价的3家。

(五)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指标和程序。

通过试点,我们也看到了评价工作存在程序较为复杂,评价周期长,指标设置存在重复,信息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向四个参评市及试点企业征集了评价系统及评价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对系统和评价指标进行修改完善。目前生态环境部也在研究出台《全面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我们将在国家出台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的评价程序和标准,下一步将在全省开展评价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

感谢张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名称。

新华网记者:

您好,我是新华网记者。请介绍一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今年会出台哪些地方性标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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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去年我们出台了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水2项,涉气2项。在涉水方面,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补水量少,治理难度大等现状,新修订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规模大于2000立方/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标准限值一致,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好地解决了处理达标水进入河道就“超标”的问题。新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填补了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空白”。涉气方面,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黄金、玻璃、陶瓷等行业工业排放限值。新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今年我们已经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3项标准。分别是:《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二氧化硫的测定分子筛吸附管采样—离子色谱法(送审稿)》《陕西省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送审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技术评估导则(送审稿)》三项地方标准。

西部网记者:

您好,我是西部网记者。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的进展如何,改革中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还会做哪些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赔偿的力度,使违法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根据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二是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三是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项新的改革,需要探索,我省从2018年开始推行这项工作,下面给大家补充报告一下相关进展情况。

根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制度建设方面,省级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制度》《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相关配套制度。在实践方面,目前宝鸡市完成了“4·17”柴油泄漏污染清姜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延安市正在开展一例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今年我厅起草了《陕西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我厅印发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开展损害赔偿工作。

目前这项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也跟大家交流一下: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市已经印发了工作方案,开展了案例实践,有的地市还未出台实施方案,还需要积极推动;二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三是配套制度还未建立,特别是资金管理的问题是此项改革工作的难点。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三是配合省司法厅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四是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西北信息报记者:

您好,我是西北信息报记者。请介绍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制修订进展情况?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在起草?近期会出台哪些法律法规?正在制修订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主任科员吕欣芸:

感谢您的提问。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近两年来,完成修正的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进行了修正。

其次,是从去年开始进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前面说到今年7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目前的草案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修改和删除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包括取消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取消排污申报登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由环保部门改为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另外,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经调整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二是强化重点排污环节的监管。对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矿井水、钻井废水、采出水提出排放要求。对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进行规范。明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煤炭开发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条件的,要按照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及赔偿程序作了规定。

四是体现最严格保护的原则。《条例》将“三线一单”作为硬约束,严格行政处罚力度。

最后是我们正在研究之中的。目前我们已经启动了《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重点修订现行条例中保护区划定以及保护要求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内容,同时考虑将调整范围扩展到城乡所有饮用水水源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