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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月起施行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8-09 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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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月起施行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继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之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山西省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继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之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山西打赢“碧水保卫战”再添法治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国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细化有关条款,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山西特色,将山西省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说。

  《条例》亮点纷呈,突出体现在: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开启了山西水环境质量改善新征程。

  工业水污染防治是山西水污染防治的主战场。《条例》对工业水污染防治作出严格要求,对重点流域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这一系列规定将成为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催化剂”。

  强化监管是山西确保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另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