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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8-09 0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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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工作的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9]869号)。通知称,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3号),持续深入探索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开展了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了评审,确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等8个项目为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项目,并要求各试点项目按照《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9]8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3号),持续深入探索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开展了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了评审,确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等8个项目为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见附件1)。请各试点项目按照《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管理办法》(附件2)有关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名单(第三批)

2.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 资环处 刘芷廷;联系电话:55590320;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源处 赵伟 ;联系电话:6841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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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动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以下简称 “试点项目”),规范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原则

结合本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餐饮 油烟治理、废弃物处置等重点领域,选取工作基础较好、治理模 式创新的项目,强化经验总结和政策机制探索。

二、试点目的和任务

试点项目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符合本领域实际情况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机制,进一步规范项目合同文本,明确项目服务内容,研究细化服 务标准。

(二)以实现项目更高环境绩效目标为核心,研究制定污染 治理技术方案,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先进技术设备研发和应用,创 新项目实施的商业服务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餐饮油烟治理项目 应按照《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和《北京市餐饮业废气治理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试行)》 中关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定有序开展。

(三)主动接受针对试点项目的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等 监督管理工作。

(四)反馈有利于改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实施的相关政策建议。

三、支持政策

(一)项目支持。试点项目符合《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京发改规〔2013〕6 号)相关规定的,对其中高费项目优先给 予不超过投资总额 30%的资金补助。对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4〕1782 号)的试 点项目,优先给予相关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

(二)金融支持。市发展和改革委对在本市实施的大气污染 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有融资需求的,协调金融机构优先给予 项目融资支持。

(三)宣传推广。研究制定《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 佳实践案例目录》,试点效果突出的项目相关技术或产品优先纳 入目录,组织开展试点项目交流和宣传。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 业协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管理,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项 目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第三方治 理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二)跟踪评估。本批试点项目试点期为 1 年。市发展改革 - 3 - 委、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试点进展情况 跟踪评估,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监测、实地调研等多 种手段。

(三)试点退出。试点项目因自身原因进展缓慢、出现环境 违法行为、重大环境事故等,或无法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 督管理等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情况进行约谈, 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五、其他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实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试点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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