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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附企业名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8-17 2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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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附企业名单)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新疆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新疆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发〔2017〕1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现有相关钢铁、水泥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含炼焦、铁矿采选、铁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截至2016年全区钢铁、水泥工业核发企业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组织排查,属此次发证范围,未在清单中的钢铁和水泥企业,一并纳入此次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核发权限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如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向社会公告并报我厅备案。

四、企业申请时限

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见附件3和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报工作。

五、核发监管要求

(一)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见附件5),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附件6),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规范审查核发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三)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需按照环保部要求重新申请,待取得环保部统一制式排污许可证后,原有获取排污许可证同时废止。

(四)强化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12月1日起,应当对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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