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城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为落实市委七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建设创新舟山、开放舟山、品质舟山、幸福舟山,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舟山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坚持源头减量、分级分类。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发挥市民、市场两个主体作用,普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处置。根据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置能力等情况,按照城乡垃圾处置一体化原则,科学编制处置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相关要素保障,适度超前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实际,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坚持全域焚烧、填埋应急。充分发挥处置快、污染少、可产能等技术优势,加快推进全市城镇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处置;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用于极端气候条件下应急备用处置。
(三)主要目标任务。
以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全域消灭垃圾填埋为目标,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为突破口,通过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制度创新、处置能力提升、文明风尚五大专项行动,建立匹配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到2020年底,城区(定海、普陀、新城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100%,且全部实施强制分类;县城(高亭、菜园镇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70%以上,强制分类覆盖面达到40%以上;建成省级高标准分类示范小区66个;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总量实现零增长且实现全域焚烧处理,成为无垃圾填埋城市。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深化完善《舟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拣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设施布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推动城镇生活垃圾规模化、集约化、协同化处置;推进团鸡山生态岛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二)实施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城区范围内全部实施强制分类,县城强制分类覆盖面达到40%以上,重点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舟山商贸集团)
(三)推进源头减量。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体系,防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健全商品过度包装认定标准,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和快递业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组织开展“限塑令”专项整治;开展果蔬集贸市场果蔬菜皮就地处理、净菜进城试点;探索运用园林垃圾破碎技术实施林木就地堆肥和利用处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舟山商贸集团)
(四)健全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土地、税收等配套政策,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和分拣(交易)中心,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建立有害垃圾强制回收制度、体系,编制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支持企业回收生活垃圾的中低价值可回收物,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舟山商贸集团)
(五)加快设施建设。落实政策、资金、技术等要素保障,在旧城改造、新城开发、房地产开发中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回收利用等分类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垃圾压缩设备改造和垃圾转运车辆更新;完成团鸡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和垃圾运输船新增工程,进一步满足末端处理需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
(六)强化示范带动。科学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选择不同类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推进示范街道(社区)和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开展定点定时生活垃圾投放和清运试点,逐步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覆盖范围和整体水平;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采用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作。(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单位:市文明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七)突出宣传引导。制定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行动计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开办互动栏目,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公交站点、建筑围挡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分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工青妇和志愿者组织作用,提升宣传引导效能。(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
(八)创新体制机制。根据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一体化、末端处置一体化等机制,科学有序地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支持 “互联网+”模式,促进线上交投、线下回收,提高回收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分类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定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价办法,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纳入信用档案。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建立健全物业、社区、街道、环卫部门等协同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设置,设立五大专项行动小组,统一协调管理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格落实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市属相关部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各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按月向市分类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市分类办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并按季度向省分类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牵头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要予以通报。
(三)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原则,市级财政重点要加大垃圾末端处置、跨海运输、生态岛建设等资金的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要加大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和分拣(交易)中心,建立可回收物补贴制度。
(四)推进立法保障。加快制定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关设施建设,以及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持久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五)畅通监督渠道。要通过建立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监督电话热线、开辟聚焦曝光栏目、设立民情民意留言箱等方式,全面畅通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大力推动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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