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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8-16 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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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讯:8月14日,环保部印发环办环监〔2017〕66号通知,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为:1

北极星环保网讯:8月14日,环保部印发环办环监〔2017〕66号通知,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为:1,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2,查处超许可限值排污行为;3,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以下是通知全文及附件:

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我部制定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易皓

电话:(010)66556471

传真:(010)66103024

邮箱:dbjh2020@163.com

附件: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各地应在2017年下半年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为指导各地做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促进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火电行业检查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造纸行业检查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根据前期排查掌握的疑似未按期持证排污企业清单(截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清单)逐一进行核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发现清单外的无证排污企业,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二)查处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行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条件地区可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排污要求开展检查。本次检查以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应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要明确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要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关停。

(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执法检查。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要求,紧扣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地要认真总结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中的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主动实践,积极创新,不断规范排污许可证监管工作。

(二)推进信息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和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政府网站“环境违法曝光台”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力度,曝光一批火电、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

(三)做好工作调度。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2017年8月31日前,组织完成清单内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查处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持证企业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和未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涉及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等6省(市),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项工作完成后10日内,应向我部报送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信息报送表格和执法检查要点见附1-3。

(四)强化信息沟通。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中各设置1名检查联络员,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7年8月21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各省联络员发送清单,并建立联络员工作微信群,加强信息沟通交流。

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

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明细表

填表说明:(1)具体到企业所在县(区);(2)企业注册名称全称;(3)无证排污企业填无;(4)勾选对应的行为,可多选,无相应行为的可不选;(5)简要说明具体行为和采取的处罚情况。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