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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7-06 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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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全文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

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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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顾闫悦

电话:(010)66556972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中国海洋大学

(部内征求法规与标准司、海洋环境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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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要求执行。

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采样时间安排在 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开展有毒赤潮监视或应急监测时,根据赤潮发生、发展或监视的需要,确定和适当调整频次和时间。

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按 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 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

其他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4 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4.1 样品的选择

4.1.1 样品采集的原则

a) 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选择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累积状况;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潮间带、潮下带和近岸海区);尽可能避开污染源。其他专题监测的样品采集,应选择符合监测目的和适于专题评价的区域;

b) 例行监测按照 GB 18421 选择贝类样品;当不能满足 GB 17378.3 要求时,选择当地优势种的贝类;

c) 开展甲壳类、鱼类和一般藻类生物质量监测时,应采集当地优势种或经济类种类对有毒赤潮等生物体监测时,根据赤潮发生或监视的需要,选择赤潮爆发藻类种类。

4.1.2 样品种类的选择

种类应选择产量丰富,最好是食用的经济生物;本区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为一年以上;有适当的大小,以提供足够的组织样品进行分析;对污染物有较强的积累能力;种类以贝类为主,根据海区(滩涂)特征可增选鱼类、甲壳类和藻类;根据我国海洋生物分布的特点,建议采样的贝类为贻贝、牡蛎、蚶类、蛤类、蛏类等;鱼类为黄鱼、梅童鱼、鲳鱼、鲻鱼、鲆鲽鱼等;甲壳类为梭子蟹、鲟、虾等;藻类为海带、紫菜、马尾藻等。具体种类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2 样品的采集

4.2.1 采样方式

采样方式包括生物测站的底栖拖网捕捞、近岸定点养殖采样、渔船捕捞、沿岸海域定置网捕捞及垂钓或市场直接购买。

4.2.2 采样工具

在采样时应注意采样工具对待测项目的影响,测定金属项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铁质工具和镀锌、镀铬工具。鱼类和贝类的解剖可以用不锈钢材质的刀具、剪子等。

4.2.3 采样地点

潮间带区域的贝类应定点采集;沿岸潮下带和近岸海域的贝类、鱼、虾、藻类样品在当地养殖场、渔船、渔港采集。

4.2.4 样品数量

贝类采集体长大致相似的个体约 1.5 kg;大型藻类取样量约 100 g;甲壳类、鱼类等生物的取样量约 1.5 kg,以保证足够数量(一般需要 100 g 肌肉组织)的完好样品用于分测定。3

采集到的样品现场用海水冲洗干净。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全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4.3 样品的保存与运输

4.3.1 样品保存

所采生物样品应放入双层聚乙烯袋中冰冻保存(-10~-20℃);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放入冰瓶冷藏(0~4℃)保存且不得超过 24 h。

4.3.2 样品运输

样品采集后,若长途运输,需把样品放入冰箱中,始终让其处于低温状态并防止玷污。

5 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

5.1 贻贝样的制备

用塑料刀或塑料刷除去贝壳外部所有的附着物。用蒸馏水或清洁的海水漂洗每一个贻贝,让其自然流干,拉出足丝。用另一把塑料刀插入足丝伸出口,切开闭合肌,打开贻贝。用蒸馏水或清洁的表层海水洗贝壳内的软组织,用塑料刀和镊子取出软组织,让水流尽。于匀浆器中匀化样品,将匀浆样放回原塑料容器,再称重,并记录总重量,计算匀浆重。贴上样品标签。

5.2 甲壳类样品的制备

用塑料刀将腹部与头胸部及尾部分开,小心将其内脏从腹部取出,腿全部切除。将腹部翻下,用塑料刀沿腹部外甲边缘切开,用塑料镊子取下内侧外甲并弃去。用另一把塑料刀松动腹部肌肉,并用镊子取出肌肉。用镊子将肌肉移入塑料容器中,称重并记录鲜重。盖紧容器,标上号码,低温冰箱中保存。

5.3 中小型鱼样制备

用蒸馏水或清洁表层海水洗涤鱼样,将它放在工作台上,用塑料刀切除胸鳍并切开背鳍附近自头至尾部的鱼皮。在鳃附近和尾部,横过鱼体各切一刀;在腹部,鳃和尾部两侧各切一刀。四刀只切在鱼体一侧,且不得切太深,以免切开内脏,玷污肉片。用镊子将鱼皮与肉片分离,谨防外表皮玷污肉片。用另一把塑料刀将肌肉与脊椎分离,并用镊子取下肌肉。将组织盛于塑料容器中,称重并记录重量。若一侧的肌肉量不能满足分析用量,取另一侧肌肉补充。用匀浆器匀化鱼组织,将匀浆转入已知重量的塑料容器中,盖紧,贴标签并称重,记下匀浆重和其他数据。置于低温冰箱中存放。

5.4 大型鱼样制备

若必要,将冷冻的样品放在 0~4℃冰箱中过夜,使部分解冻以便于切片。用蒸馏水或清洁海水洗涤鱼样,置于清洁的工作台上。剔除残存的皮和骨,用塑料刀切去表层,再用4另一把塑料刀重复操作一次,留下不受污染的均匀的肌肉组织。将肌肉组织放入塑料容器中,盖紧,贴上标签,称重,将全部数据记入记录表,样品存于低温冰箱中。

6 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

6.1 方法选择

监测分析方法按照 HJ 442.1 的 6.5.1 要求选择。常用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A。

6.2 方法验证和确认

按照 HJ 442.1 的 6.5.2 要求,在初次使用方法、条件发生变化时,开展方法的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用于样品测定。

7 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7.1 基本要求

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基本要求按照 HJ 442.1 相关规定执行。

7.2 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生物质量样品采集的质量控制,采用现场采平行双样,现场平行样应占样品总量的 10%以上,当样品总数小于或等于 10 个时,可只采集 1 个现场平行样。

7.3 实验室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分析人员自控和实验室内部他控按以下要求进行。

a) 生物质量样品分析质量控制一般采用实验室平行样分析、标准样品分析等方法进行质量控制,方法有加标回收率要求的可采用加标回收样品控制

b) 分析人员自控一般采用明码样控制,实验室他控可采用密码和明码两种方式;

c) 实验室他控采用从分析样中按 HJ 442.4 表 2 比例任意抽取检查样,分别另编样品号,与原样品同等测试,开展实验室他控;

d) 生物质量样品平行双样(包括抽查样)的相对偏差允许值,有分析方法有要求的按分析方法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参照 HJ 442.4 中 7.3 的表 3 执行。每批实验室平行双样合格率在 90%以上,分析结果有效;合格率在 70~90%时随机抽 30%的样品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总合格率达 90%以上时,结果有效;合格率在 50~70%时,应复查 50%的样品,累计合格率达 90%以上时,结果有效;合格率小于 50%时,应全部重新分析,直至结果合格为止;上报数据时,一般报送每个平行双样测定值或平行双样的均值,平行双样均值按计算按 HJ 442.2 相关规定执行;

e) 实验室他控每批样品应插入 2~3 个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质控样进行

分析,用于检验有无系统误差,样品数量较少时,不应少于 1 个。一般按照采的标准方法要求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质控样标准范围判断。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各项目的分析方法如表 A.1 所示。

表 A.1 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