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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关于拒绝收运分类不符合标准生活垃圾的操作规程(暂行)》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6-21 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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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关于拒绝收运分类不符合标准生活垃圾的操作规程(暂行)》固废网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关于拒绝收运分类不符合标准生活垃圾的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为提高分类实效

固废网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关于拒绝收运分类不符合标准生活垃圾的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为提高分类实效,保障收集运输和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特制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混合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详情如下: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特制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收运单位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为提高分类实效,保障收集运输和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特制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混合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判定

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方式判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对收集、运输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除与收集、运输单位直接沟通外,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二、收集运输单位操作规程

(一)告知并要求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应将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管理责任人可通知收集运输单位另行排班予以清运,或由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常规收运频次在下一次清运时予以清运。

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

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二)拒绝收运并报告

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三)恢复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管理责任人在被拒绝收运当日即采取改正措施,并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可直接向收集、运输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途径,指导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居民进行重点宣讲、登门劝告、座谈协商等,同时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切实落实改正措施,促进达到分类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

生活垃圾交付点信息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将混合垃圾照片、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信息、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信息等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实时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

1.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样张两联单)(黄色)

2.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样张两联单)(红色)

附件1

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样张两联单)(黄色)

本公司在 年 月 日:为贵单位/居住区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现所交付的下列类别生活垃圾未达到分类质量标准,请在改正时限内予以改正。

对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改正到位的,本公司将在下次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一并收运,或致电XXXXXXXX预约另行安排收运。

对湿垃圾和干垃圾,在改正期限内暂统一按干垃圾予以收运。

对超过改正期限仍未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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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提请XX乡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协调,联系电话:XXXXXXXX;XX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监督电话:XXXXXXXX。

收集、运输单位(公章)

附件2

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样张两联单)(红色)

本公司在 年 月 日:为贵单位/居住区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现所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未达到分类质量标准,已告知在□3日□7日内予以改正。现超过改正期限,但仍然发现所列类别生活垃圾未达到分类质量标准。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年月日起,不再接收贵单位/居住区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的,可提请XX乡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协调,联系电话:XXXXXXXX。本公司也会将上述情况报告XX乡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将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意见决定是否恢复收运服务。

XX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监督电话:XXXXXXXX。

收集、运输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