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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6-06 0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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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固废网讯:2019年5月15日,福建人大发布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

固废网讯:2019年5月15日,福建人大发布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相关信息;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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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jrd.gov.cn)刊登。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提意见建议截止时间:2019年6月15日下午5时。

三、联系方式:

电 话:0591-88522791

传 真:0591-87500017

邮 编:350001

通讯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5月15日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权益保障】 尊重环卫工人、保洁人员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鼓励措施】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编制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阶段性目标,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化处置比例,减少生活垃圾填埋。

第九条【公众参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听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条【制定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用地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设施选址】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参与经营所得分配的模式。

第十三条【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规划建设焚烧发电厂、垃圾中转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规划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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