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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8-07 1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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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7年8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 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505,邮编:550004。

(二) 电子邮件请发至:33459005@qq.com。

(三) 电话及传真:0851-86892516。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附件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税额(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合理制定我省的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税额(草案)》的拟定过程

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地税局、贵州财经大学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了贵州省环境保护费改税专题研究。

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的调研拟定工作。拟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排污企业的意见,均基本赞同所拟定的税额标准。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的《决定(草案)》。

三、拟定《税额(草案)》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拟定税额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目前,我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我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上提高一倍。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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