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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5-25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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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管县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厅〔2018〕33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制度。在我省开展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认证认可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在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开展的监测服务。

2. 在我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相一致。持续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且工作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保持相应的工作条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维持良好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4. 仅监测噪声、电磁场强、辐射剂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监测项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监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在我省设立固定的工作场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档案台账。

5. 承担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站)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应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从事运维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工作。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活动的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

(三)加快完善监管制度。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定期将获得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抄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各环境监测机构及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

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环境监测活动的委托方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应尽可能翔实,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合同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将已签订服务合同情况告知开展监测服务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集中对全省所有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健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按20%左右的比例,采取现场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处理信息。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应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公开处理信息,逐出安徽环境监测市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环境监测机构违法情况应同步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篡改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诚信建设。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热线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热线的受理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数据造假、检验检测设施的运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