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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4-29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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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产业园项目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主,按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产业园项目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主,按照“环境安全、资源共享、分区域调配”的原则,统筹兼顾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工业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骸、污水、污泥、粪渣等处理项目。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法﹝2018﹞33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2月20日

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资源热力电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主业的产业园规划以及项目引进、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产业园建设规划、核定入园项目以及监管园区项目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园项目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主,按照“环境安全、资源共享、分区域调配”的原则,统筹兼顾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工业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骸、污水、污泥、粪渣等处理项目。

第二章 产业园规划

第五条 产业园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环保、产业园辖区政府和相关废弃物行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产业园用地和建设规划,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产业园规划编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布局,园区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时序。

第八条 属地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组织产业园用地规划调整、征地、搬迁、三通一平和群众工作。

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进驻园区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协助政府做好征地、搬迁、三通一平和群众工作。

第九条 入园项目的建筑外观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条 进入园区的各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按照产业园规划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

第三章 项目入园管理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理规模和选址符合园区规划;

(二)入园当年需同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

(三)项目单位具备与处理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具有从事相应规模废弃物处理设施或类似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经验,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园区禁止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内落后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二)环保排放标准达不到环评要求,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要求的项目;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入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在园区内投资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证明;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规模和用地面积等事宜,重大项目应当报市政府决策;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建设管理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进入园区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及缴纳税费;

(二)服从管理,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配合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园区绿化美化、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治理等各项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产业园新建项目应当优先并且充分利用现有处理项目的资源;改、扩建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十六条 产业园项目建设中拟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评估报告和生产性试验报告。

第十七条 产业园内项目须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建。投资建设主体在报产业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处理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进入产业园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实行工程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程序监管到位;

(三)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四)取得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编写施工进度表,并按工作进度节点推进工程建设,关键工作进度节点需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六)施工区间应当做好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园区的环境景观和正常运作秩序,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进行彻底清理;

(七)项目配套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处理项目的污染治理及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需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园区项目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报建。

第二十条 产业园项目设施的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升级改造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运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项目运营监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其他废弃物处理企业的监管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各产业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向处理设施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监管小组。

第二十二条 相关废弃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园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制度,规范自身监管行为,监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依法公正监管,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与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废弃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区处理设施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对园区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营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工作督察巡视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规范、标准化的运营和监管体系,园区各类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各园区同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产业园项目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废渣等二次产生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项目运营单位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理废弃物;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处理废弃物,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或环评报告排放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四)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运行操作手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台账,监测结果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安装并维护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环保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监测结果应当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

(七)按照规定配备、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八)进出园区的废弃物和环保耗材需通过计量系统;

(九)督促离开园区的废弃物运输车辆通过洗车装置,确保车容整洁;

(十)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十一)做好废弃物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二)设备大中检修计划需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因设备检修和保养需要需暂时停运的,应当提前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

第六章 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产业园公共设施应当统一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园区公共设施的招标、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园区公共设施包括:计量系统、车辆清洗装置、污水处理设施、供电设施、供水管网、通讯管网、公共道路、公共路灯照明、公用绿地、围墙、门岗、综合管理办公大楼、员工宿舍等。进入园区项目应当统一使用产业园提供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园区公共设施应当按照“统筹布局、统一管理、集约资源”的原则,综合考虑园区项目的功能、使用性质、规模、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条 园区公共设施建设由财政资金承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园区公共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申报管理,并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设施建设工作,但与企业另有约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园区内公共设施维护由相应各级财政资金承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使用计划的申报管理,并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第七章 园区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园区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服务内容包括园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和园区消防安全、绿化和环境卫生、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病媒防控、周边群众协调等。物业管理公司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园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营单位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交通安全责任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处理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单位,依法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区域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紧急预案等消防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各运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园区各项业务交流、参观接待工作。各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工作,按要求进行参观接待、讲解,资料提供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卫生统筹安排和检查督导工作,并对园区绿化统一规划,对各单位提出具体清扫保洁和绿化要求,园区各运营单位负责对划分给本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绿化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出入园区车辆必须持有园区内部机动车辆出入证,门卫保安人员负责对进出园区内的任何车辆及出入证进行查验,发现问题禁止车辆进场。临时进出车辆要进行登记。

园区工作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或出示工作证。因公事需要进入园区的临时来访人员,需填写《来访人员登记单》,经各单位核实后方准许进入。

第三十七条 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园区规定的路线、车速行驶,不准超车、超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并提前通知园区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 园区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公共设施,因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公共设施损坏、腐蚀、淤积等,由该单位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园区内应当采取防蝇、灭虫、防蚊灭蚊、防鼠灭鼠、防尘、除臭等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需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健康宣教、定期健康体检等服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第四十条 园区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园区周边群众关系,处理园区信访投诉等有关问题。园区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工作,协助处理信访投诉,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园内项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

产业园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运部分或整个处理设施,同时应当在半小时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产业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违规行为时,应当责令该处理设施单位立即组织整改,该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产业园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绿化卫生、公共服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检查人员采取听取介绍、查阅相关记录、观察现场实际情况、问询相关岗位人员、提取相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可以采取暗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在线监测由检查人员随机调取监测和监控资料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具体检查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园区项目功能和性质自行制定。原则上实行月度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检查结果报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检查分值、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送《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并在城市管理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穗城管〔2016〕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