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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4-25 0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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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导读: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导读: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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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服务企业绿色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 汤瑞黎

电 话:(010)66556482

传 真:(010)66556472

邮 箱:chufachu@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0日

附件

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监管执法方式,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律,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执法与企业守法之间的关系,将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与严格依法执法相结合,坚持守法激励与违法惩戒并重,切实提高企业守法能力,全面提升执法成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强化服务意识,将守法宣传和服务融入生态环境监管全过程,在日常监管活动中主动、提前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由单纯依赖执法向加强执法与促进守法并重的转变,培育、提升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2.坚持引导激励和约束惩戒并举。建立守法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自觉守法。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违法震慑力度。

3.坚持依法执法与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别企业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政策指导、法律宣传、技术咨询、知识培训、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处罚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执法公正性和精准性。

4.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企业守法的方式和途径,增进公众与企业的了解和互信,为企业守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服务意识

(三)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简洁化,提升工作效率和企业办事的便捷性。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各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建立单位内部“首接责任制”,对行政相对人实行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针对新建建设项目,编制生态环境守法告知书,在发放环评审批文件时一同发放给企业,告知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义务和要求、需要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事项、办理流程、时限及联系方式等,提示生态环境管理法律风险。

(四)加强守法宣传培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和特色产业所涉中小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环境守法培训,宣传生态环境执法规章制度,引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读行业守法规范,介绍先进管理经验等。针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守法教育,充分发挥违法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积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制作海报、展板、视频,违法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在大型企业、园区内进行守法巡讲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提高宣传培训的效果。

(五)强化技术指导。根据不同技术层次企业的实际需要,分类指导、提供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依托产业园区、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污染治理服务。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污染治理,引导和帮助中小型企业入园集中进行污染治理。探索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和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

(六)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中小型企业实施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升级改造,加强中小型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知识培训,推广优秀管理制度和经验,提升中小型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强化“点对点”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引导企业参与政策制定。在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问卷调查、电话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合理诉求,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资源优势和纽带作用,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开展行业企业间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生产设备。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规行约”,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积极采纳相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九)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双随机”要求,在完成最低抽查比例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科学分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监管频次。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相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完成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企业已申请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全力推行“一证式”监管。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督促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严格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跨政府部门间、跨行政区域间案件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下级联动,强化重大案件督办,采取综合手段,发现、查处、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行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深化生态环境、金融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在排污许可证、绿色金融、执法监督方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二)建立守法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实行精神鼓励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环境信用评价情况等,定期评定和发布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名单,树立守法先进典型。对诚信守法企业,探索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方面享受快速受理、缩短审批时间等专有权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信贷优惠和补贴政策。

(十三)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严格依照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于举报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属实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四、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发布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制定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准确把握法定监管和执法职责,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十五)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空间,为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力度。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和帮助违法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全面推行执法记录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现场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行政执法活动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十七)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切实减轻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引导,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主动作为。要将引导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