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河北涉气项目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4-22 22:03:34
热度:

河北涉气项目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  “石家庄禁止新建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项目,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禁止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邢台、邯郸等市禁止新建、扩建平板玻璃制造、碳素

  “石家庄禁止新建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项目,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禁止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邢台、邯郸等市禁止新建、扩建平板玻璃制造、碳素等项目……”记者从河北省近日印发的《关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看到,河北省以区域空间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规划布局为引领,明确提出相关城市的负面准入清单,并在全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以此来推动大气环境治理不断深化。

  逐一明确各地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河北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布局发展中,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同时,为了避免“一刀切” 粗放式管理,河北将根据有关规划、区划和原则要求,在全省实施精准化区域空间环境管控;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和空间管控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就全省各地功能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石家庄市为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沧州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雄安新区及周边部分区域重点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发展高端高新产业。

  此外,河北省的邢台、邯郸、衡水、唐山、辛集等市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壮大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科技、新材料、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秦皇岛、张家口、承德等市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积极发展农林牧业、食品加工、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提高矿山开采、金属制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8市划为大气传输通道一级红线区

  在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全省辖区内禁止类项目清单,其次就8个列入大气传输通道一级红线区的城市明确了禁止类项目清单。

  记者从《指导意见》中看到,河北省全域严禁新建、扩建煤电(热电联产及等量替代方式建设

  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项目(异地搬迁升级改造除外)和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增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准入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

  《指导意见》将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定州、辛集等8市划定为大气传输通道一级红线区。在此行政辖区内(除退城搬迁产能外),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钢铁、火电(热电联产除外)、炼焦、水泥、石灰、石膏、氮肥、普通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碳素、以煤为燃料的其他工业项目;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以及廊坊、保定与北京接壤县域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不得审批除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项目。

  依据功能定位

  提出差别化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明确了全省及一级红线区负面清单基础上,还就各市及雄安新区逐个明确了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对建设项目管理分为限制行业类型和禁止行业类型。其中,限制行业类型为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严控区域内新增产能建设项目;禁止行业类型为禁止区域内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

  河北省13个市及雄安新区中,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大力压减焦化产能,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未完成的予以压减淘汰。禁止新建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项目;严控陶瓷、农药制造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和扩建石灰和石膏制造、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制革、露天采矿、采石砂、超贫磁铁矿开采、氮肥制造等。

  沧州、保定、廊坊、定州和雄安新区,严格建材、纺织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水泥行业不得新增产能;推动平板玻璃转型升级,完成钢铁、煤电、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压减任务。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禁止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邢台、邯郸、衡水、唐山和辛集市,禁止新建煤化工项目(异地搬迁减量替代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石灰和石膏制造、平板玻璃制造、氮肥制造、碳素等项目。对新建、扩建煤电(热电联产除外)、钢铁、水泥、焦化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减量置换(替代)政策,并逐步推动重污染企业改造升级,减量替代,集约化发展。

  秦皇岛、张家口和承德市,要提高金属制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推进煤电(热电联产及等量替代方式建设项目除外)、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禁止露天采矿、石灰和石膏制造、平板玻璃制造、氮肥制造等。

  为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河北省将地方实施大气区域差别化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对市、县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监察,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督促其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