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大气网讯:日前,长沙印发关于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长沙市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
大气网讯:日前,长沙印发关于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长沙市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园区、区县市蓝天办、环委办,市直相关单位: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专家建议名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指导各辖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
长沙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我市大气污染管控能力,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削减氮氧化物浓度,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改造时间。2019年至2020年,分两年完成。
(二)改造范围。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片区、乌山街道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等禁燃区域范围内现有的大于等于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之外的锅炉)业主单位实施低氮改造。以上辖区之外的地区可自行参照执行。
(三)改造限值标准。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以下。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园区、区(县、市)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
2、坚持行业监管原则。市直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的管理和督促。
3、坚持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条件成熟的锅炉(设施)先行实施改造,市蓝天办统筹,市直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区(县、市)、园区具体负责实施。
三、具体任务
1、试点示范区域:芙蓉区、雨花区于2019年3月起先行启动试点示范,力争8月份完成60%改造任务并完成验收,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并完成验收。
2、2019年任务:除芙蓉区、雨花区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其他辖区从2019年6月份启动改造,完成50%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并完成验收。
3、2020年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气锅炉(设施)于低氮改造,并完成验收。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建立台账建立《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20日前将芙蓉区、雨花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摸底建档台账》予以公示,4月30日前将实施改造的其他辖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进行公示。
2.核查锅炉辖区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照《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布孔、改造前现场调查和指导。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出资,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废气排放进行改前监测,出具监测报告;芙蓉区、雨花区先行试点示范。
3.确定改造技术单位名录库依据政府总体把关、企业自行选择的原则,区(县、市)、园区按照《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政府采购或组织专家评审入围等方式,确定可以在本辖区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技术单位名录库,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在名录库中自行选定实施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的技术单位。
4.任务下达芙蓉区、雨花区3月份召开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部署会,下达工作任务;实施改造的其他辖区5月底前完成任务下达。
(二)实施阶段
1、方案制定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接到改造任务1个月之内,按照《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具有改造资质的实施改造技术单位制定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 锅炉(设施)业主单位要委托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专家(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必须同时包含锅炉(设施)专家和环保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改造方案报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定期调度市蓝天办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各单位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3.督查落实市蓝天办对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4、改造验收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出资,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废气排放进行验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后锅炉(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出具报告。锅炉(设施)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补助资金发放对改造验收合格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完成各级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五、补助及奖励政策
依据《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燃气锅炉(设施)低烧改造验收合格单位进行资金补助。
六、部门职责
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统筹推进,指导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开展工作,在保证安全、节能、减排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改造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对燃气锅炉(设施)改造情况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调度;负责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对全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锅炉(设施)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设施)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设施)进行能效测试;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施工告知的新建的燃气锅炉(设施)进行锅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安装单位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低于30毫克/立方米;指导燃气锅炉(设 施)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行业管理,对各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完成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调全市燃气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市教育局:对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学校等单位的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协调部属、省属高校开展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加强行业管理,对星级宾馆、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直接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所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市商务局:加强行业管理,对商务口重点服务业相关单位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工业园区、区(县、市)有关部门、工业企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对改造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协助调查。
市财政局:配合补助办法的制定;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各区(县、市)、园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开展市政府机关大院办公楼内的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市直相关单位办公楼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开展。市蓝天办统筹,各单位高度重视,各园区、区(县、市)具体实施。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辖区形势,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和改造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量化任务、细化措施等。
(二)加大宣传,广泛发动。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改造单位进行细致讲解,对改造的意见、改造要求、改造时间、补助政策、验收程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低氮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辖区应建立“一户一档”项目管理档案,并存档备查。改造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改造,确保改造中和改造完成后锅炉(设施)使用安全,严防危险事故发生。
(四)严格监管,联合抽查。市蓝天办对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应改未改、违规发放补助资 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指导各业主单位确定低氮排放改造技术方案,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中的禁燃区域范围内现有大于等于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之外的锅炉)开展低氮改造。以上辖区之外的地区参照执行。
1.3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
1.4 燃气锅炉(设施)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为新建,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为在用。
2 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标)(DB11/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标)(DB31/387-201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及其第1号修改单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2009)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G08-2017)
《质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1)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器是指燃料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低的燃烧器,燃烧器分为燃油、燃气以及双燃料燃烧器。
(2)分级燃烧组织燃烧所需空气和燃料在燃烧行程的不同部位供入参加燃烧,实现总体抑制NOx生成的燃烧技术,包括空气分级燃烧和燃料分级燃烧。
(3)烟气再循环技术是指抽取部分温度较低的烟气与燃烧用的空气混合,通过燃烧器送入炉内,从而降低燃烧温度和氧气浓度,有效减少NOx生成量的燃烧技术。
(4)全预混表面燃烧技术是指燃气在燃烧前与足够的空气进行混合,在燃烧过程中不再需要供给空气的燃烧方式,其特点是火焰短,附着于燃烧表面,燃烧均匀,难以形成局部高温区,燃烧产物的停留时间非常短,过量空气系数少,无需鼓风,节省动力,即可有效控制NOx的生成。
(5)燃尽风技术通过控制主燃烧区域过量空气系数,实现欠氧燃烧,采用分级送风方式在主燃烧器上方单独送入燃尽所需空气,使未完全燃烧的可燃物在燃尽区燃尽的一种燃烧技术。
(6)过量空气系数及氧含量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称为过量空气系数,通常用α表示。氧含量: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低氮改造原则
4.1 按照“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开展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条件成熟的锅炉(设施)先行实施改造。
4.2 坚持安全第一、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和改造实施单位是实施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应结合锅炉(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现场条件、排放要求、减排效益、经济效益等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现场改造过程中,应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低氮改造工作安全可控。
5 低氮改造方式
5.1 可采用更换燃气锅炉(设施)、更换低氮燃烧器、增加烟气再循环系统、末端脱硝等方式,末端脱硝主要适用2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且建议配合低氮燃烧器使用,还应注意液氨的安全和排放。
5.2 更换燃烧器:锅炉(设施)投运时间较短且受热面积可以满足改造要求时,采用只更换燃烧器的模式,在设备选型时,应根据受热面尺寸(炉膛直径和深度)、背压等参数,合理选择燃烧技术。承压锅炉低氮改造一般优先选择分级燃烧加烟气再循环(简称FGR)相结合的燃烧器。
5.3 整体更换:采用整体更换锅炉(设施)加燃烧器的方案时,除了选择燃烧技术外,还需考虑可靠性、经济性等因素,从改造技术与改造成本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改造方案。
5.4 为了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1)现有燃气锅炉(设施)燃烧器的燃烧结构不能与低氮燃烧技术相匹配,不应利用现有燃烧机自身结构进行改造。(2)对于在用燃气锅炉(设施),不应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3)对于中心回燃锅炉(设施),不宜采用更换燃烧器的改造方式。
6 低氮改造资质要求
6.1.锅炉(设施)低氮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安全性、能效的影响,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权的施工单位负责。对采取授权方式的,燃烧器制造商应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对燃烧器更换、改造的安全性和能效状况出具确认书,并在改造完成后对业主单位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6.2改造所用低氮燃烧器应具有型式试验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或燃烧器型号与证书所覆盖范围内的型号一致,燃烧器额定功率应与锅炉出力相匹配。改造所用低氮燃烧器有同类型项目改造10台以上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时间在1年以上(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现场验收意见时间为准)。改造实施单位在提交改造方案时应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3对仅更换低氮燃烧器,不涉及锅炉改造及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施工单位须先行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维修告知手续,并在低氮改造工程完成后,及时向特检机构申请锅炉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并完成能效、环保测试,确保各项指标合规、达标。
6.4对整体更换锅炉,或实施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应取得与被改造锅炉级别相符的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先行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施工告知手续,向特检机构提交施工方案并申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监督检验和能效、环保测试,并及时办理原锅炉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新锅炉的使用登记手续。
6.5 燃气设施(特种设备范畴外)经低氮改造完成后应向特检机构申请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6.6 在用锅炉(设施)更换燃烧器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燃气管道的拆装,根据燃气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出具经检测合格的验收报告。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范围的应由具备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管道拆装前后,需要联系当地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停、复气操作,确保拆除前管道内无燃气,接通后管道无漏气,从安全角度考虑,必须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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