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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环保督察理清思路是关键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4-01 1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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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环保督察理清思路是关键  省级环保督察在完成对市(州)的全覆盖和“回头看”后,下一阶段将转入对省级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属重点企业的督察工作。由于省级有关厅(局)与生态环境厅(局

  省级环保督察在完成对市(州)的全覆盖和“回头看”后,下一阶段将转入对省级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属重点企业的督察工作。由于省级有关厅(局)与生态环境厅(局)的关系微妙,因而对部门的省级环保督察就变得非常敏感,再加之此前缺少相关实践经验,所以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和设计构思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相关工作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统筹考虑。

  明确督察的主要目标

  具体包括,省(可延伸到部分重点市、县,下同)级有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情况;推动实施牵头或配合负责的重点环保工作,督促解决本系统重点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完成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的情况;出台部门或行业规章、政策、标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情况。督察省级有关部门核实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转化成高质量、建设性的督察报告和典型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高水平建议,供有关厅(局)作为改进环保工作的参考,以形成凝心聚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细化督察的重点内容

  具体来说,要梳理形成4个清单:全面梳理省级有关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最终形成完整的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省级有关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最终形成完整的工作清单;全面梳理省级有关部门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情况,最终形成完整的企业清单;全面梳理省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情况,最终形成完整的任务清单。根据上述清单,再具体筛选出督察省级有关部门的重点内容和问题。同时,熟知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方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督察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善用督察的手段方式

  可参考借鉴督察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一些手段和方式,根据已经确定的督察目标、重点内容和初步掌握的问题线索,在准备阶段自下而上地做好前期摸底、调查研究、明察暗访、资料调阅、信息收集等工作,有目的地走访有关科研院所以及审计、环保、纪检等部门,总体构思设计好督察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路线图和需要重点突破的问题及关键节点。在进驻期间,根据前期准备情况,再有针对性地查阅资料、走访部门、个别谈话、下沉督察、实地检查,用好遥感卫星照片、无人机(船)、暗管探测仪、现场监测设备等督察手段,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以尽快取得重点问题和关键节点的突破,掌握最重要的证据链条。

  统筹督察的关系协调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厅(局)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不同省级部门和系统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开展省级有关部门督察时,绝不能脱离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搞简单的“一刀切”,更不能机械地就环保论环保,而应有大局观念,站在全局高度审视和把控区域、流域发展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妥善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发展与环保的关系。督察中既要充分肯定工作中的成绩和亮点,又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主观努力与客观制约、历史遗留与再欠新账、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牵头组织与配合工作等关系,合情合理地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得到他们的理解和认同,这对提高省级环保督察效能、扩大环保统一战线至关重要。

  用好督察工作成果

  督察省级有关部门形成的督察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都是非常宝贵的工作成果。用好这些工作成果,对了解掌握省级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完成他们承担的环保任务,补齐省级部门的环保短板,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督察工作结束后,应重点梳理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系统归纳总结后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提出下一步加强省级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抄送省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省人大和政协机关,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生态环保工作。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