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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4-01 0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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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大气网讯:唐山市人民政府3月30日下发《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截止发稿暂无钢厂收到此文件,具体内容如下:各县(市)区

大气网讯:唐山市人民政府3月30日下发《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截止发稿暂无钢厂收到此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4月份大气扩散条件,经与清华大学环境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时限

2019年4月1日至30日。

二、管控原则

(一)所有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4月份管控范围。

(二)允许生产的涉气企业必须达标排放,钢铁和焦化企业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三)重点行业企业在严格落实非采暖季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强化管控措施。

(四)工业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算。

(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市委市政府、市环保指挥中心采取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时,从严执行。

三、管控要求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遵化市、迁西县、丰润区、玉田县钢铁企业停50%以上的烧结机、竖炉装备;路北区、开平区、丰南区、古冶区、滦州市钢铁企业停20%以上的烧结机、竖炉装备。所有生产的烧结机和竖炉必须通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烧结机机头或球团烘焙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95%以上小时均值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

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长期停产的生产装备作为减排停产的基数。因保安全生产原因无法停产的,经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维持最低生产负荷。各县(市)区要于3月31日12时前将4月份钢铁企业烧结机、竖炉生产计划报市生态办审核备案,备案

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遵化市、玉田县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迁西县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3、水泥行业(含粉磨站)涉及处置污泥的水泥密企业:丰润区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二厂)保留2条熟料生产线生产,滦州市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滦南县耀东水泥公古冶区冀东启新水泥公司分别保留1条熟料生产线生产;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企领办〔2018〕128号)要求的水泥窑企业可以生产;其余水泥窑企业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高新区、丰润区、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粉磨站,每家企业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

4、铸造行业。高新区、丰润区、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铸造企业,每家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机加工工序除外)。

5、其他行业。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丰润区、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陶瓷、橡胶、独立轧钢、砖瓦窑、独立石灰窑(含燃烧天然气的企业),每家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

以上1-5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6、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的免于停产。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