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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18年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3-16 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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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18年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环境修复网讯:生态环境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污染地块联动管理,构建联动管理

环境修复网讯:生态环境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污染地块联动管理,构建联动管理协调机制,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

印发《关于共享全国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通知》,目前,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均有专人负责对系统的数据进行共享和更新。2018年8月13日,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沟通及协商机制,对全区范围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学校、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开展联动管理。盟市和旗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同时建立联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于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定期向环保、规划部门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禁止供应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高于目前地块的建设用地或将用途变更为居住、学校、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用地。按照国家要求,呼和浩特市作为首府城市已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并完成污染地块名录的建立和上传工作。

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印发《关于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截至目前,全区共核实上报19块疑似污染地块,正在要求各地开展初步调查。目前,由于受监测标准、资金等因素所限工作推进缓慢,我区准备在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调查中将此项工作纳入其中全面落实。

三、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按照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监测情况,我区12个盟市已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对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动态更新。目前,我区污染地块数量为1,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其余11个盟市污染地块数量暂时为0。由于我区地域面积相对广袤,用地形势不是很紧张,除非位于城区内搬迁关闭企业的污染地块才有开发利用价值,因此,即便确定为污染地块,由于下一步基本没有转换用途的需要,所以开展土壤详细调查的资金缺乏来源,我区准备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将此项工作纳入其中全面落实。

四、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在《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监测情况,我区12个盟市已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对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动态更新。目前,我区污染地块数量为1,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该地块纳入暂不开发利用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