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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2-27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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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境修复网讯:日前广东省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广东省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编制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3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附件:

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贺枫,87535843

电子邮箱:zhangjing@gdepb.gov.cn

广东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和规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统称《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已完成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已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且效果评估表明已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效果评估报告》。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一)编制依据

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编制。

(二)主要内容

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等内容。

(三)编制单位要求

从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求的相应专业能力。受委托单位对其出具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从业单位在我省开展效果评估活动前需到省生态环境厅登记,有关登记指南另行发布。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文书,效果评估报告,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地块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和日常监管书面情况。

(二)受理(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判断,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三)评审(20个工作日内)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组织专家、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厅代表、地块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结合评审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对《效果评估报告》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给予评审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对于不予通过的,须附不通过原因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参会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出要求。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结合参会人员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技术评审意见。

(四)决定(1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日常监管书面情况及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等情况拟定评审意见,征询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后依法作出评审决定,明确相关地块是否应当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将评审决定抄送给省自然资源厅、地块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专家要求

每个评审项目至少随机抽取5名专家,其中省生态环境厅推荐3名专家,省自然资源厅推荐1名专家,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1名专家。形成的专家组应当推选1名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验专家任组长。

五、其他

省生态环境厅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