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2-27 09:09:13
热度: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 总则1.0

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 总则

1.0.1 为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承载力,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城乡排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城乡排水工程的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需求相适应。

1.0.4 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0.5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护水生态,并应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理念,对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

1.0.6 城乡排水工程应改善水环境,并应以流域或区域规划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雨水径流污染。

1.0.7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障水安全,并应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相结合,合理布局内涝防治设施,强化应急管理措施。

1.0.8 城乡排水工程应节约水资源,并应将雨水和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

1.0.9 本规范是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排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当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可采用。

1.0.10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排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1.0.11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的系统功能。

2.0.2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2.0.3 污水系统应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

2.0.4 城镇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2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在评估系统能力和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0.5 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已建有污水截流设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2.0.6 城镇排水工程专业规划应合理确定城乡排水工程的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城乡排水工程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2.0.7 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规模应兼顾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量应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入渗地下水量;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截流雨水量。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2.0.9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使用功能,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需要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0.10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中产生臭气的场所,应设置臭气处理系统。城乡排水工程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昧、粉尘和环境潮温的场所,还应设置强制通风系统。

2.0.11 城乡排水工程中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明火作业,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0.12 城乡排水工程中存在或可能积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2.0.13 对于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2.0.14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5 敞开式排水工程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6 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及其接口、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2.0.17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泵站和污水厂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首页   下一页   上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