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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2-20 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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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湖北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有效]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湖北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有效]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恩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坚持整县推进、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多元投入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制造有机肥和还田利用为主要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新机制,全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2018年,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66%以上,全州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2%以上。

2019年,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攻坚年。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82%以上,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2020年,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收尾年。全州八县市均全面通过省以上验收,并对先期验收合格的开展“回头看”,建立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和整县推进工作方案。各县市要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同时,各县市要按部、省要求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整县推进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整县推进工作。要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域、废弃物处理利用压力大的区域和生猪、牛、鸡等畜禽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养殖品种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整县推进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域化、全覆盖,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落实环评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畜牧部门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州畜牧兽医局)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全面排查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存在的问题,分类梳理汇总,并建立台账。针对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要按“一场一策”原则,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要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根据养殖规模,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若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责任,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立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档案和台账,并定期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畜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强化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成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畜禽养殖直联直报管理制度,实现精准及时监管。县级畜牧、环保部门要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依法验收。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对畜禽粪便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有机肥产品及原料的质量、资质等认证与监管。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对象,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的行为,畜牧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违反肥料生产、使用资质、产品质量规定的,农业、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质监局)

(六)构建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市特别是畜牧大县,要引导建立粮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一体的绿色发展循环链。支持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之路,推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构建可持续的商业运行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农业、国土等部门要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设备设施建设纳入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配套、同时验收,督促、指导县市及享受项目支持的种植业主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固体和液体粪肥贮存、使用的设备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农牧循环发展,带动形成一批种养结合的典型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税务局、州畜牧兽医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理顺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州直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县市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力度,将本县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整县推进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沼气资源化利用、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有机肥推广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政策。畜牧重点县市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支持,非重点县市要积极争取省财政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市要出台地方配套政策予以支持。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上网接受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对规模化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免征环境保护税。畜牧、环保部门协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规模化养殖场优惠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畜牧兽医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税务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

(三)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落实农业用电政策,将畜禽养殖相关活动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

(四)强化技术支撑。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自主研发和引进应用,推广养殖场源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开发和引进安全、高效、环保型饲料产品及肥料产品,加强微生物发酵、污水深度处理安全回用及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研究。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经济实用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异位发酵床(罐)等关键技术。推出一批资源化利用的样板示范场,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观摩学习等活动,保证每个养殖场的资源化利用工作技术路径正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科技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

(五)完善技术服务队伍。强化州、县市畜牧行业管理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畜禽污染防治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引进粪污利用专业人才,保障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畜牧兽医局)

(六)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州政府对县市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重点对组织领导、扶持政策、政策落实、执法监督、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有机肥施用比例等工作进行考核。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