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日,内蒙古政府引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
近日,内蒙古政府引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
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理顺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机制。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与地方机构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协调,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盟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职能上交至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提名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及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会同盟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盟市党委意见后,提交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正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正职提请盟行政公署任免;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盟市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盟市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听取所在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意见后任免,主要领导任免应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备案。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各盟市根据实际确定。
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关心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干部交流使用。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上收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通过跨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督察。配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领导和负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负责人,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设机构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经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3.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任免;主要负责人任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及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做好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现有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盟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盟市承担,具体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由盟市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
5.统筹旗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改革
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机构,随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盟市,由盟市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
6.理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将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挂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牌子)上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的事业机构,加挂包头市辐射环境事业机构牌子,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任免。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履职需要。苏木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地区要健全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生态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能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规范加强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3.加强党组织建设。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党组,接受盟市党委领导,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报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分党组)领导。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鼓励各盟市党委和政府在全盟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优化整合设置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监测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3.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自治区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为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和综合执法提供支持,协助目前未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不足的旗县(市、区)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机制。
4.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牵头建设、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严格执行原环境保护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人员划转的条件、程序按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改革后,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自治区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地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和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各盟市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到2020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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