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河北: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
河北: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到,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到,将石家庄市在建、拟建的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列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争取享受国家优惠上网电价政策。协调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支持石家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以及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补短板任务量清单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大气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加快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支持生态环境改善。统筹推进石家庄市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和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改善项目,在立项、审批、许可、资金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石家庄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增强省会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6号)要求,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停车设施建设。指导石家庄市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鼓励利用拆迁后土地规划设置临时停车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停车场。有条件的驻省会单位带头开放内部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省会污染治理。将石家庄市在建、拟建的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列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争取享受国家优惠上网电价政策。协调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支持石家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以及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补短板任务量清单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大气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加快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老旧管网改造。按照《河北省市政老旧管网改造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大石家庄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提升城市管网运行水平。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统筹安排省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激励奖补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县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正定古城保护和轨道交通建设。省对正定古城保护和石家庄轨道交通后期工程给予资金支持。2019年安排1亿元支持正定古城保护,2019至2021年支持轨道交通资本金9亿元。(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省会架空电力线入地。落实石家庄市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共同做好城乡建设改造中的电力设施迁移、改造工作。根据市区道路城建计划和配电网规划,对需要入地的新建输配电线路,统筹落实建设资金,随道路建设进行电力管线预埋。(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城市改造升级
(六)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合理安排向石家庄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保障石家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省自然资源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棚户区改造。将石家庄市申报的符合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可行的基础上,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积极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石家庄市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抓好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支持石家庄市改造1308个老旧小区,省级根据其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改造开展专项技术指导服务,保障改造后的小区安全性、宜居性达标达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将石家庄市长安区列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工程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植入创意文化等新业态、新功能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省级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造高品位特色商业街区。支持石家庄市申请将民族路步行街纳入全国重点培育高品位步行街范围,按照高品位步行街评价指标进行建设,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离境退税商店,打造省内首条离境退税商业街。支持石家庄市在改造提升现有特色街区的基础上,重点打造“1+1”(中山路繁华商业大道、民族路高品位步行街)城市商业形象街区和10条左右特色示范街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民生事业投入
(十一)支持生态环境改善。统筹推进石家庄市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和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改善项目,在立项、审批、许可、资金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统筹中央和省级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综合性奖补资金以及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职教园区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医疗卫生保障。支持石家庄市统筹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设施、人员配置等方面优先向石家庄倾斜,将更多卫生资源向基层下沉,满足基层发展需求。支持石家庄市中医院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龙泉院区、医大二院正定院区、医大四院癌症中心等项目建设。在编制下一轮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中,为省会发展预留新增床位空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支持石家庄市深化国家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积极帮助引进国内外大型品牌养老服务企业,推进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连锁化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省级给予财政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五)支持省会开展“多城同创”。指导石家庄市做好卫生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等创建活动,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增加中心城区绿量,谋划建设环城林带、风景林地和大型郊野公园,定期组织国家级专家对石家庄城市园林绿化等工作把脉会诊。支持石家庄市承办国家和省级大型展览会、运动会、园林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以大事件推动省会服务设施完善、环境质量提升和城市管理水平提高。(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省会先行先试。通过试点等形式支持省会在规划建设管理领域先行先试,突出省会先行先试功能和制度创新定位;支持省会5G建设;支持省会高等学校规划、建筑、经济地理等学科建设,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建设一流、有影响力的专业学科,为省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积蓄人才储备和环境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高质量发展平台
(十七)实施开发区能级提升行动。统筹安排省级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石家庄市开发区高质量建设中外合作产业园和省际合作产业园,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补助。支持石家庄市开发区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开展先进开发区跨县(区)托管落后开发区试点。指导帮助石家庄市开发区开展精准招商,加快推动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带动作用强的高端高新招商项目落地达效。(省商务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建设,对规范运作项目及时审核入库,充分利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河北省PPP网站等,多渠道公开推介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对落地实施的PPP项目,省级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实施资产证券化。鼓励石家庄探索应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对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符合我省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石家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时,对石家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性资本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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