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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新政:全面落实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全文)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9-01-19 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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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新政:全面落实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全文)固废网讯:近日,贵州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

固废网讯:近日,贵州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 )》,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政策,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鼓励各地制定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定收费标准时,将垃圾回收收益作为扣减项目纳入成本测算,减轻财政和群众负担。

意见全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节约、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促进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现就我省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刻把握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新时代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细化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形成市场化。在统筹考虑雨污分流、设施达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用。

1.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下同)、县城应分别于2019年底前、2020年底前,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下同)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建制镇,2020年底前要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并逐步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有条件的建制镇,可一步开征或调整到位。

2.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以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成本变化、污水处理服务质量、水污染防治形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出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3.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各地可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据以实行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在2019年底前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排放污水量,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应定期检测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要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5.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和支付意愿、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向农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选择代征主体和征收方式,严禁“搭车”收费。

6.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在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正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基础上,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科学形成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标准。鼓励当地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定期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服务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支付额度相挂钩。

7.落实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收支状况,为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供参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每年要在门户网站公布污水收集和处理量、污泥处置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运营成本及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收入等信息。各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及与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相挂钩等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1.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主体、种类及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遵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标准。鼓励各地依法合规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推进“多费合一”,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定收费标准时,将垃圾回收收益作为扣减项目纳入成本测算,减轻财政和群众负担。

2.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在现行主要按照垃圾产生主体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对具备条件的居民、非居民用户试点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已经实行垃圾分类的区域,鼓励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鼓励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一体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3.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实现城镇化或已推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的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乡镇环境改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测算、确定程序及规则、公示公告等方面积极予以指导。

4.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凡已建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地区,均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跨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执行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在地一致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5.健全收费公示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收费单位要在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信息,做到收费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收费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垃圾处理费收入支出、成本及垃圾处理量等情况;固体废物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运营情况、评估结果、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相关信息,为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三)健全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地要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水价机制为核心,以奖补机制为保障,以工程和计量设施建设为硬件基础,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制度基础,以工程管护机制为重要依托,统筹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用水习惯等因素,借鉴成熟经验,按照分类施策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形成促进农业节水的政策合力,避免单兵突进。要充分利用设施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等措施腾出的空间,及时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避免产生新的历史欠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终端用水环节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试行价格。

2.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激励供水行业提质增效、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逐步实行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强化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完善成本公开制度,引入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服务价格机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更好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促进城镇供水末梢环节节能降耗和水质安全。

3.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我省行业用水定额。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要从紧调整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机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与城镇供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推动园林绿化、生态景观、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利用广泛、使用量大的地方,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即用量越大,价格相应越低。

(四)创新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支持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1.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均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的加价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元、每千瓦时0.5元。严格落实对电解铝、钢铁、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

2.探索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探索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电储能试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电力市场主体签订包括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完善电储能企业向电网反送电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企业通过峰谷电价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加快发展。

3.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面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落实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延伸阅读: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将建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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