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水处理网讯:日前,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
水处理网讯:日前,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到2019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鼓励地级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方案》要求,坚持“源头化、流域化、系统化”治理方针,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方案》提出,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包括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四个方面。在控源截污方面,各地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并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在内源治理方面,各地要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在生态修复方面,各地要加强水体生态修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活水保质方面,各地要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
为建立长效机制,《方案》还提出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
湘建城〔2019〕1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0日
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源头化、流域化、系统化”治理方针,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省级指导、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推进治理至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长沙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鼓励地级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结合城市双修工作,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地区,要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明确计划,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引导工业企业进入专业园区集聚发展。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部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全面退出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避免出现二次污染,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长沙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加强河道保洁,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四)活水保质。恢复生态流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要求,完善五级河长湖长体系,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国家部署安排,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长沙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强化运营维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首页 下一页 上一页 尾页-
江西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环评信息第一次公示2019-01-16
-
PPP模式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实施路径初探2019-01-16
-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综合应用实践 珠海机场东路绿化美化提升项目案例分享2019-01-15
-
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01-15
-
政策动态丨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同意丽水市等11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2019-01-15
-
福建长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汀县城乡生活垃圾环卫一体化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2019-01-15
-
抚顺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2019-01-15
-
国际天然气联盟发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案例研究2018》2019-01-15
-
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年11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降尘监测结果2019-01-15
-
辞旧迎新之际 中联环境城市服务项目连中四元!2019-01-13
-
政策+解读|《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01-13
-
上海消除劣Ⅴ类水体目标提前超额完成2019-01-08
-
政策|2022年年底前河南省城市建成区内 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搬迁改造2019-01-08
-
2020年底 苏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8%2019-01-08
-
公开污染源 哪些城市坦坦荡荡?哪些城市讳莫如深?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