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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2-19 0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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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大气网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

大气网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备受关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30日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法律责任和附则。”12月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是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突出源头治理

“条例”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目前,我区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城市与农村、工业与交通、生产与生活环境污染交织,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突出,天山北坡经济带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李跃红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过去主要采取“末端”治理的方式,成本高、效果差。“条例”加强了源头治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科学合理布局各工业项目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李跃红说,“条例”突出源头治理,明确禁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引进能(水)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准入值要求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控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及有关产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与此同时,自治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细化防治措施

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条例”根据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细化防治措施,分类施治。

新疆是用煤大区,冬季供暖期长,燃煤消耗量大,自治区将削减燃煤污染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

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加强民用散煤治理,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针对工业污染源的特点,“条例”做出了细化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针对机动车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引导绿色出行。针对农业和其他污染特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要求,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等。

明确治理责任

李跃红说,大气污染与其他环境污染特点不同,流动快,区域性明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多、行业广、难度大,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多部门合作共同完成。

为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增强防治效果,“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排污单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李跃红说:“除要求排污单位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外,‘条例’进一步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加大约束力度。”

加大督查力度

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与此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根据“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未通过考核,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条例’在提出诸多禁止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按照上位法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李跃红说,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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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