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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7-05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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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经印发。根据规划,内蒙古推进重点行业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经印发。根据规划,内蒙古推进重点行业减排。以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厂、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治污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加强国控、区控源监管,全部实施自动在线监控,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到2020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暂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和W火焰炉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

序言

“十三五”时期(2016年至2020年),是我区遵循“五个发展”理念、推进“四个全面”战略、促进“五化”同步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时期,也是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建设生态文明、坚守“三条底线”、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期。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总体发展思路,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第一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与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战略任务,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发展理念,积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着力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取得了较好成效。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显著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环境监管能力逐步提高,生态环境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重大转变。

1.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推进

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及分工方案》。在全国率先制定《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党委、政府及39个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耕地、水资源、林业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启动,基本草原的划定初步完成。“多规合一”试点改革工作和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深入推进。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先试,并研究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将呼伦贝尔市确定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前期工作,制定了《内蒙古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负债表的总体方案》、《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核算账户试点,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试点填报矿产能源和土地资源实物量变动表。

2.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

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12个盟市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6项指标实时监测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和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同时,以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实施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12个盟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292天,优良天数比例达80.9%。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2015年,全区监测地表水国控断面为34个,较2010年25个增加9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7.6%;13个城市监测的地市级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89.9%,与2010年相比保持稳定,均实行月报制度,并完成一次全分析监测。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有所改善,EI指数为44.97,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98.4%为清洁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3.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截止2015年年底,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83.56万吨、4.69万吨、123.09万吨和113.88万吨,比2010年的92.13万吨、5.45万吨、139.74万吨和131.41万吨分别削减9.30%、13.78%、11.91%和13.33%,分别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6.7%、9.7%、3.8%、5.8%的138%、143%、313%和229%,均已超额完成减排任务。

4.重点流域治理任务顺利推进

我区列入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考核断面共25个,2015年除2个断面因断流无法监测外(黄河的四道沙河入黄口、辽河的白市),实际监测的23个中,19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82.6%。列入规划的183个项目,总投资130.07亿元,截止2015年底,已完成99个(含调试)、在建55个,项目开工率为84.2%;完成投资87.85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67.5%。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考核结果为“好”。呼伦湖治理初现成效;乌梁素海水环境保护也取得积极进展,局部区域水质达到Ⅳ类;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加快实施了部分河流综合整治、污水处理提标改造等工程。

5.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达到要求

重点推进赤峰的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后旗三个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三个区域的水、大气环境及重点防控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全部达标。加强涉重企业厂区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推进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有效解决鄂尔多斯毛连圪卜污水圈综合整治、包头市韩庆坝和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39.26万吨铬渣治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完成63项尾矿库截渗墙、废水深度治理回收等重金属减排和风险防范工程。组织实施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制定总量审核的有关规定。先行先试开展全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出台意见,24家涉重企业已投保。52家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截止2015年底,列入国家规划的36个项目均已完成,顺利通过国家考核,未发生突发涉重污染事件。

6.生态保护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加快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状况实现总体遏制、局部好转,美丽内蒙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实施五大生态(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工程)和六大区域性绿化(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生态工程。森林覆盖率和草原植被盖度“双提高”,森林面积由3.6亿亩增加到3.8亿亩,草原植被盖度由37%提高到44%;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双减少”,分别减少625万亩和515万亩,减少面积均居全国首位。湿地保有量达9000万亩,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分别为4.13和2.43万平方公里。完成全区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优化调整各级自然保护区,6个晋升为国家级、4个晋升为自治区级。积极推进生态创建工作,截止2015年底,8个旗县开展了国家级生态旗县创建工作,3个旗县通过环保部验收;100个乡镇(苏木)、4个村(嘎查)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苏木)和生态村(嘎查)命名,70个乡镇(苏木)、113个村(嘎查)获得自治区级命名。

7.环境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环保基础设施显著增强,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0%和95%。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115个环境监测机构中87个实现基本仪器达标,达标率为76%;118个监察机构中77个通过标准化验收,达标率为65%,12个盟市和30%的旗县实施了移动执法;设立了13个监控中心,监控企业564家,安装监控设备1773套;推进11个盟市、98个旗县和8个经济开发区共117个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自治区环保云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列为环保部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大数据项目列为自治区“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2015年全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为91.2%、83.2%和97%,全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全区1258家核技术利用单位、3889枚放射源安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成为全国首个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省级辐射站;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15年督查考核合格率达91.5%,全国排名第3,建立了自治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源数据库;12个盟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为100%;搭建了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信息系统平台。

8.环境法制建设水平有效提升

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意见》及其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意见》及其工作任务分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建立完善环保与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主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大气、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制定了《全区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网信、公安、安全等部门建立舆情会商制度,健全完善24小时舆情监测。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补贴等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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