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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厦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7-05 1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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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厦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厦门市环保局发布了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厦门市环保局发布了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闽委文明联〔2014〕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9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

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闽委文明联〔2014〕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就针对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守信联合激励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良好信用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激励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激励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激励对象为本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环境保护部门评为“环保诚信等级”(“绿牌”)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上述联合激励对象,由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部门。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环保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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