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附清单 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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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近日,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 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反映。
江门市水务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11月30日
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2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函》(粤建城函〔2018〕246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建城函〔2018〕2796号)的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天沙河、杜阮河、麻园河、会城河、紫水河消除黑臭现象;2019年底前龙溪河消除黑臭现象;2020年底前,六联水库至木朗排灌渠、龙榜排灌渠、环市丹灶河、礼乐中心河、龙湾河、英洲海水道(城区段)消除黑臭现象。
对于未列入公布名单的黑臭水体,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并列入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及时核实、抓紧整治。到2019年底,市区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江门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长效保持。
三、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河道截污和二级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进水浓度。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加快棠下污水厂、杜阮污水厂、高新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加快丰乐污水处理厂、文昌沙污水处理厂、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项目建设;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申报办理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对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对非法设置或经过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0年,实现旱季生活污水无直排。(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3.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旧城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按照全市生猪养殖存栏量压减任务要求,生猪养殖存栏量蓬江区压减至0头、江海区压减至0头、新会区压减至12万头、鹤山市压减至13万头。同时,按照《江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参与,三区及鹤山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内源治理。
1.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城市建成区所有黑臭水体需在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一次清淤疏浚。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3.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水务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4.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5.活水保质。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务局牵头,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6.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并严格实施“三个一”制度: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全面建立“一河(湖)一台账”,每个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成效后,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效果“一河(湖)一评估”。(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对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平台的6条黑臭水体和新发现的6条黑臭水体委托第三方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每月最少监测一次。水质监测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向公众进行公示一次。(市水务局牵头,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门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水务局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分别是黑臭整治工作工业、垃圾和农业整治的牵头部门,三区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三区政府需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发现黑臭水体“一河一策”的编制工作,并制定每条黑臭水体的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水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三区政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各项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区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强化量化刚性问责,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市水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参加)
(三)加大资金支持。
市、区两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参加,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参与,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鼓励公众参与。
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参加,三区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江门市黑臭水体清单-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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