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自备电厂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建设的燃煤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自主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现役的自备电厂。
第四条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核准等工作。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的核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第七条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科学合理选择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机组容量,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扩)建自备电厂能效、环保准入门槛,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第九条坚持公平优选的原则。新(扩)建自备电厂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第十条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第十一条坚持优化产业链的原则。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要服从山西产业布局和转型的实际,促进和带动“煤-电-X”产业链一体化的优化延伸。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山西省电力发展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建设规划可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深化煤电一体化,探索“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延伸煤电产业链。
第十四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应严格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提升自备电厂机组能效环保水平。
设计能耗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
设计环保指标执行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相关标准。
设计综合供热机组后的用水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自备电厂要按照自发自用、高效环保、以热定电原则,科学合理选择机组类型和装机规模。
第十六条自备电厂应严格遵循电力建设运行秩序。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
第十七条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以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自备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第四章并网调度管理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已并网的自备电厂,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
第十九条对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服务,并报所在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所发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除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自备电厂并网,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并网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并网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电压曲线;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
第二十一条自备电厂应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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