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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宁:我国固定源排放标准现状及管控要求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1-30 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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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宁:我国固定源排放标准现状及管控要求大气网讯:大家下午好!讲一个稍微不太一样的内容,我们国家关于排放标准对我们这些工业烟气排放行业的一些要求。讲三个方面,一个是我们国家的标准体

大气网讯:大家下午好!讲一个稍微不太一样的内容,我们国家关于排放标准对我们这些工业烟气排放行业的一些要求。讲三个方面,一个是我们国家的标准体系,再讲一下我们这个标准管控的主要内容两个部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现在值越来越多了,从一般的要求到特排、超低、地标,有很多一套一套的东西,包括无组织,也有很多要求,分别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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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标准的制度和体系。排放标准,在我们环境管理中我们有很多的制度,我们的许可证、总量、环评,标准是其中一个制度,但是这个标准制度和其他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他的刚性是非常强的,大家看在我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面,从它的制定、实施、违法的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他的违法处罚如果是超标排放就是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争执,要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关闭。还有涉及到处罚责令改正没改的还要处罚,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部分。还有一些排放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因为我们的刑法里面专门有一个“污染环境罪”,如果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是3—7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大家看,我们要排放重金属要格外注意了,如果是放这5毒、再加上另外2种一共7种元素,如果超过国家标准3倍就触犯了刑法。还有另外7种金属元素,如果超过国家标准的10倍,研究污染环境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里面超标排放不涉及到后果特别严重的这种情形。

我们的环境实际上受到了污染,控制他的途径无非就两个,一个就是把整个我们的经济活动的规模全放进来,这种目前很多了,比如我们淘汰散乱污的整治,包括淘汰一些工业企业,包括我们机动车的限行限购,实际上都是限制经济活动规模的,这个限定经营活动毕竟社会要发展,限制这个规模大家都是不太乐意的,所以我们用的更多的是第二种方法,是降低我们单位经济活动的放强度,就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规模还在,但是我把单位强度降下来,这就是我们排放标准存在的意义。在我们排放标准里头,无论规定的是排放浓度、效率、排放速率、排放量,实际上控制的都是它的排放强度,要把这个排放强度降下来。

随着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的规模肯定会越来越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有不断加严我们的排放标准,把单位强度降下来之后我们的环境质量才能保证。

除了定标准,国家也定标准,国家定标准我们有一般的控制要求还有特别放限值,但是执行国家的要求来说只能保证我们环境基本的情形,因为地方还有自己的环境条件,它的环境容量、风速,这些都是有影响的,所以地方执行国家标准往往还是不能达标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地方再制定地方的排放标准。地方也可以根据它的环境容量反推回来能够排多少,这是总量控制的标准,这也是地方可以操作的。

在这种标准体系的架构下,我们目前已经制定形成的我们固定源的大气排放标准一共有43项,还有20多项在制定过程中,未来的标准体系大约是70项左右的标准,70项标准实际分两类,一类就是重点行业的标准,另外一类就是我们兜底的比如我们的大气综合恶臭的标准。整个标准体系建立原则就是有行业的肯定要执行行业的,比如我们的钢铁、有色、炼油石化,有行业的用行业的,没有行业的统一都用我们的大气综合和恶臭标准进行兜底。所以按照这个体系来说,我们所有的行业都是有标准管控的,只是说有些行业是有自己的专项标准,另外那些没有自己专项标准的执行综合,所以不是说一个行业没有标准管的情况。但是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因为我们很多行业都执行的是综合,但是这个综合标准因为毕竟是一个综合性的,所以可能你的行业针对性是不够的,可能是行业的管控力度是不够的,会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但是整个来说所有的行业肯定都是会有标准好的,不会说谁是例外的。

有这么多标准我们的管理框架是很简单的,分两部分进行管控,一部分,我们的有组织排放的管控,所谓有组织排放就是通过排气筒排出来的,要我们采用一些密闭的设备,这个设备本身就是自己的排气筒,如果不是自己的密闭的设备,车间的生产,这个时候可能车间要密封,或者车间密封不了局部上机器罩,把气体收集起来,通过烟囱进行排放,这是有组织排放。另外一部分,我们现在越来越重视的就是无组织排放,因为大家发现很多时候去检测,烟囱全都是达标的,但是我们的污染还是很重,后来发现,我们很多的气体并没有把它收集起来变成有组织控制,还有很多通过了堆,包括一些车间的排风扇,都是向外无组织排放,对无组织排放源进行分类来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工艺的无组织排放源,所谓的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就是这个物料进入生产工艺环节他排出来的,这些生产工艺环节包括类似我们的炼焦炉、我们的生产厂,都是生产环节排的。另外一类源,各个行业都是共通的,大家都是一样的,对它的管控来说各个行业也没有自己的特点,实际上都是一样的管控策略,这就是包括我们的一些比如说从颗粒物来说,我们的粉粒料的运输储存、场内的转移输送,这些都是行业共通的。VOC来说,比如VOC的泄漏检测、储罐的要求、装载、废水挥发,都是一样的,我们会制定通用标准进行管控,这是无组织排放。对它的控制来说,这个跟有组织排放是不太一样的,无组织排放基本上以控制措施为主的,要求密闭收集、储罐密封方式措施的要求,当然也会对最终的效果进行检查,可能会在厂区内找一些间进行监测或者场内进行监测,这就是整个我们标准的管理框架。

这是蓝天保卫战涉及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大气十条”是2007年收官之后紧接着制订了我们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计划,这里大家可以看到,规定了很多任务,比如散乱污的整治、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业炉窑的整治、VOC的整治,工业污染来说首先强调的是工业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这个达标排放就是我们前面讲的40几项的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另外,在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颗粒物全面执行特排的要求。另外对两个行业提出了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就是燃煤电厂和钢铁要超低的。在这里就强调了,要强化工业企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的运输、装置、储存和工业的无组织排放要专业治理,要求是很明确的,按照这个我分别讲一下有组织和无组织的事,首先说有组织排放的要求。

有组织排放,我们标准就很好看,就是一堆表格的要求,这些表格大家可能分出来有一般的限制要求、有特排、有地标的一些要求,在我们以前的标准来说,我们就是分现有企业怎么样、新建企业怎么样,现有企业可能要求经过三五年之后也要达到新建企业同等的水平,这是我们以前的做法。从我们2012年以后这个情况发生了改变,2012年的时候发了一批的我们的标准,钢铁就是2012年的标准,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发的标准来说都加了特排的要求,源起是我们的2010年国办发了一个“33号文”,这个是《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环境治理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今天来讲是8年以前2010年的文件了,这个文件提出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提高了行业组织门槛,要求制定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得特别排放限值,因为有这个文件的要求所以我们才从2012年以后出的标准都有特排的要求。另外提了VOC的事,首次把VOC作为一个重点污染物提出来要进行控制。所以现在看,我们很多行业搞VOC的治理也是轰轰烈烈的,都是跟这个文件有关系。

按照这个文件,当时提出三区十群19个省市、47个地级以上城市要求执行特排,当时限制的行业就是6+1行业,6是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1就是燃煤妹妹锅炉项目,从那时候47个标准里面有25项规定了特排的要求,25项都在6+1的行业里面。

这就是2013年环保部发的要求特排限值的公告,只要特排的新建项目都要执行,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对现有企业来说,这个公告因为当时只挑了4个行业来执行特批的要求,分别是火电、钢铁烧结、石化、燃煤锅炉,从执行的范围来说,“十二五”期间只限四个城区的主城区,“十三五”才拓展到市域范围。

这个文件现在来看就很有问题,首先,它是挑着写的,我们定了25个行业都有特排,但是它只是4个要执行特排,就是火电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燃煤锅炉、石化,执行的污染物项目只有颗粒物和石化行业的VOC,所以大家看整个我们特排制定出来之后但是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挑着个别的行业、个别的污染物来执行了,这是当时的情况。基于这样,我们的特排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大家都在反思,还要充分发挥特排的作用,从国家,我们在“14号公告”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又发了2018年“第9号公告”,这是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8个城市要求都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制,这是国家拓展范围的做法,把它应用的更广一点。地方上实际很多省市都发了自己的文件,包括标准要求,都要执行特排,比如湖南发了一个很大的单子要求执行特排,大家感觉特排的作用还是要充分发挥出来。

按照今年年初我们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8个城市的要求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现在定的25个行业都是要执行的,执行的污染物项目就不再是原来的颗粒物或者只有VOC了,我们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都要执行,执行期间都是今年的10月1日的,只有焦化达标非常困难,放宽到2019年的10月1日也要执行特排的要求。

跟原来我们“14号公告”里对于京津冀地区,原来只有9个城市在“14号公告”里,这次一下变成了28个,相当于新增了19个城市都要执行特排的要求了。

特排大家现在看,好多行业特排感觉也不够使,所以又提出了超低的要求,火电是很早就明确了,要求6%的含氧量,要求10、35、50这样的控制要求。今年环保部专门专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还没有最终出来,但是已经征求完意见了,就是钢铁业要执行超低,钢铁超低限值上跟火电是10、35、50是一样的,但是烟气含氧量是16%的规定,跟火电是不一样的。

这是国家从一般的限值到特排、到超低的要求。国家按照我们的现行技术条件有国家标准,它只是最低要求,只能保证基本的清洁,地方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如果你达标无疑就可以执行国家的,不用加严制定地方的标准,如果你不达标,这个时候你可能就要采用比国家更好的技术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的标准,当然地方也可以按照环境质量的要求,你的环境总量有多少,反推回来你应该制定多少基于容量的排放标准,但是这样操作的比较少,更多的还是基于采用更好的技术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要求。

从我们的火电、钢铁、水泥这几个大户来说,河北和山东做的是比较有特色的,地标的要求也很严格。比如像河北,2015年就要求了燃煤电厂要达到类似我们的超低要求,当然那个标准里还分了65吨以上、65吨以下、还有煤粉,上市要求是不太一样的。钢铁来说,以前执行的是,虽然有自己的标准,但是2016年要求执行国家特排的标准,2018年的时候专门发了一个超低排放的要求,这个超低排放的要求要求到2020年的10月1日以后就要执行10、35、50也是超低的要求,水泥也是比较国家严的。山东实际上也是一样的,山东的火电2013年的标准比较松,所以后来发了专门有一个超低排放的修改单,执行了很严格的要求。对于钢铁来说,钢铁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种常规的都执行是区域的标准,只有对其他的污染物才执行钢铁行业2013年的标准。建材是新定的,对水泥窑是执行20、100、300的要求,到2020年10月1日之后又有下一阶段的要求,这些都是地方上更严格的要求。

在执行的标准过程中,实际上排放标准不光是限值的要求,大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影响你的达标,一个就是烟气含氧量的折算问题,我们的烟气含氧量大家都很熟悉,我们的锅炉要是火电的燃油燃气3%,如果你要是工业的燃油燃气3.5%,是有差异的,包括火电的燃煤锅炉6%,如果是工业锅炉燃煤9%,我们有氧化量的则算就防止了稀释排放的问题。大家可以注意到,我们钢铁的烧结和焦炉当时定的是实测值,并没有定含氧量,现在问题出来了,一个烧结机16%的含氧、19%的含氧看着达标了,如果含氧量19%就比别人大了一倍,包括焦炉当时也没有氧含量的标准。在我们的超低排放方案里面专门明确了烧结机16%的含氧量,其他行业也一样,比如像玻璃、水泥都有含氧量的规定。目前来看,问题最大的可能是砖瓦,砖瓦规定了氧含量,但是规定的不太合适,目前造成的达标是非常非常困难的。

氧含量的规定是由我们的工业设计决定的,在你的工艺或者操作条件下统计的平均结果,作为一个水泥企业,可能标准规定10%,但是你的实际运行可能8%,另外一家企业可能12%、15%,最后折到10%达标就可以了。所以一定要强调,我们这个氧含量不是大家随便定的,一定要统一一个折算基准的问题,但是因为这个氧含量大家一看,这个氧含量好像很好调整,所以地方做地标的时候跟国家标准不一样,自己规定的氧含量这是不对的,包括折算的基准,我们这个基准跟国际上对接都是可以的,国内10%都是10%,这是基准问题,这是氧含量折算的问题。

排气筒高度的问题,以前标准有规定,现在都不规定了,如果按照以前的烟囱设计、落地浓度保证就不需要那么高的烟囱了,所以我们不一定强调烟囱多高,但是一般有最低的要求,最低不要低于15米,但是具体还要看具体的行业标准,因为有些行业标准规定,比如像我们的燃油燃气的锅炉8米烟囱就够了,不用15米,会有自己的一些要求。

原来一直规定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如果排放有毒的还要高于5米,要看各个标准写的,有的标准没有写清楚,好像所有的排气筒都要高于3米、5米都是做不到的,水泥来说就有一个烟囱是高于其他的3米,其他的是没有要求的。如果高度达不到15米或者高度达不到半径200米范围内的高于3米,怎么办呢?我们有一些标准规定了折算的要求,比如大气综合浓度不用折算,外送推率再折算达标也行,虽然高度达不到要求,浓度达标、排放速率达标也行,但是要看专门的规定,不是统一规定、统一要求的。

混合排放的问题,混合排放问题现在来说越来越突出,因为很多企业都把废气弄到一起排,废水基本上都是综合污水处理厂一个处理站混排口来排,废气来说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废气标准都分门别类各自源规定都有要求,如果把两种废气拉在一起混合排放,往往可能就会造成对冲稀释,为什么对冲稀释呢?比如我们一个燃气的锅炉跟燃煤的锅炉,如果把两个烟气混在一起,燃气的锅炉里完全没有二氧化硫,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可能不需要治理了,两个一对冲就完了。包括我们的有机废气治理,大家都说都是有机废气放一起吧,你可能是甲苯废气、他可能是甲醛废气,对冲稀释是很严重的问题。我们标准规定,你要混合,当不同标准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因为你要证明你自己是达标的。如果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就是你的烟气测量条件,保证不了,只能对混合后的进行监测,这个时候才执行各自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规定。因为如果说一旦证实你要有对冲稀释的话,可能涉嫌《大气法》第20条排放大气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这个处罚就很严重了,可能10万—100万的处罚,可能行政拘留。

另外,我们的废气收集系统要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如果你的后端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和检修时要对工艺生产设备停止运行,检测完以后同步使用,也会发生一些实际情况,因为生产工艺停不下来,如果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者不能及时停止,比如不能停止,玻璃窑8年、10年停不下来,或者不能及时停,比如化工企业,你说让它它停可能慢慢退料差不多10几个小时停下来,这个时候就要要求设置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不是说停不下来除尘设施坏了就可以一直排着。一个标准典型的就是电子玻璃的标准,电子玻璃实际上就是显象管里面有铅尘,一开始除尘设施很好,因为铅尘是黏结性的,最后黏死了,效率保证不了,不能保证达标排放了,又说我是玻璃根本停不下来,所以那个标准里就明确要备用铅尘处理系统,不是说停不下来就可以超标排放了,所以我们都是对这些方面有考虑的,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将来检查考核会重点检查这方面的问题。

前面都是讲的有组织排放的控制,另外还有一些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说以前不太重视,现在格外重视。大家看我们钢铁的超低排放的方案,除了规定了说我们烧结、焦炉规定了一堆限值是超低,但是无组织控制措施也要求必须要达到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才证明你整个钢铁企业是超低排放的,所以不光是限值要达到,那些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措施也要达到,才能认定你是超低。大家也看到,我们去年实际上发了20份标准的修改单,就是重点对无组织排放进行控制,这里面规定了物料运输要怎么样、装修要怎么样、储存要怎么样,后来修改单虽然没有发,但是这些内容很多都落实了,包括钢铁的超低排放该座,包括城市的攻坚方案,都落实到这里面去了。

举个例子,对于物料储存来说,可能重点地区,说我们测试很多的,比如有封闭的、料仓、储库要求、半封闭的、防尘网的覆盖、撒水等,重点地区必须是封闭的至少半封闭的,半封闭至少两面有围墙、屋顶。对于运输的,我们的粉粒料,必须罐车来运或者封闭车厢,或者有些块状的必须苫盖严密,输送的也有要求。

无组织,一部分来自颗粒物,另一部分来VOC,从无组织排放量VOC更重,因为我们的颗粒物毕竟需要有风、有操作遮起来,VOC放在那儿,因为就是挥发性有机物,所以它无组织散料更多,基本上50%甚至70%都来自于VOC的无组织排放,所以对它的控制会更重,在这里不重点展开了,因为国家在定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也将不久会发出来,里面会有要求。

总结下来,我们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思路就是,能够转化为有组织的都把它转化成有组织的进行控制,这个时候就好办了加排气筒,对于不能实现有组织排放的,有措施要求,比如上防尘网、覆盖、VOC检测,这样的一些标准或者措施性的要求。做了一些措施之后我们还会要求在厂区内代表点进行监测,证明最终无组织控制的效果。

我们传统的对无组织排放怎么控制的呢?我们在厂界进测,但是对VOC监测没有什么效果,对恶臭能产生作为,对其他来说往往都是瞎掰的情况,造成我们无组织排放这些年是失效的,虽然规定了我们大气综合,规定了厂界的监控限值,是失效的。明显的是对有健康风险的,比如我们涉铅企业,保证周围老百姓的铅暴露不能太高,防止健康风险和的其臭味扰民是有作用的,其他的没有作用。目前我们在想办法,我们就想了一个办法,要在厂区的代表点进行监控,典型的就是我们钢铁的标准,基本上都是在厂房的门窗、屋顶、弃楼要测,如果有顶、没围墙的露天的要尘源5米监测。典型的焦炉,我们在焦炉屋顶要测这些浓度也都是一个典型代表点的,包括我们的储罐罐顶都是我们要监测的位置。我们厂区要设代表点检控,厂界对有臭味和一些位置进行检控。无论是《大气法》《水法》都要求对企业追加责任,如果排放有毒有害,要对排放点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不光厂界,周边环境也要监测,这是我们整个无组织控制从措施到典型的代表点监控、到厂界到周边环境可能都会有一些要求。

以上就是我讲的整个我们固定源排放标准基本的控制思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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