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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1-21 09: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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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大气网讯: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大气网讯: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992131,传真:0571-28869161,邮箱:wangfeng@zjepb.gov.cn)。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3.4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4.7区域应急联动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分级

5.3省级应急响应措施

5.4市、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

5.5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8 培训与宣传

9 督查考核

10 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省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2.1.2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指挥部授权,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制(修)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2)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4)省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

(5)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指导优化省内电力运行调度,加大省外电力采购力度等能源保障工作。

(6)省经信厅:负责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对工业企业实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省教育厅: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执行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省公安厅:指导各地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省建设厅: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督查各地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督查各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查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省广播电视局: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报道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查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指挥部组建,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市、县(市、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市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市、县(市、区)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等。同时,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3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10%、15%和20%以上。各市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3.4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各市必须将应急措施落实到各县(市、区),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对涉及民生、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省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4.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市应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各市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4.4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措施等。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经监测预测,省内三个及以上连片的设区城市均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省级相应级别预警。省级预警由省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签发。

省级预警发布后,有关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发布。

4.7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省(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密切与周边省(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性;当城市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省(市)提出污染减排的支持意见和建议,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市要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长三角区域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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