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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1-21 0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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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大气网讯:近日,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详情如下: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污染

大气网讯:近日,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详情如下: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带领全市上下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我市污染底子厚、治理基础差,一些县(市、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确保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管、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商丘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商丘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2018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5天以上(见附件1)。

2018年,沱河张板桥断面、大沙河包公庙断面、沱河小王桥断面、惠济河砖桥断面、包河马桥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Ⅴ类;浍河黄口断面、东沙河业庙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包河颜集断面氨氮≤3.0毫克/升,其他指标持续稳定达到Ⅴ类;其它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所在流域出境省(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值要求(见附件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6%;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配合省完成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省农业厅攻坚目标指标分解意见,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8年度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任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8年度的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 2019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0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9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45天以上。

2019年,包河颜集断面、沱河小王桥断面、包河马桥断面、惠济河砖桥断面、沱河张板桥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Ⅴ类,大沙河包公庙断面、东沙河业庙断面、浍河黄口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其它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所在流域出境省(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值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7.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依据省农业厅攻坚目标指标分解意见,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9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任务,累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2020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8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65天以上;2023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020年,包河颜集断面、沱河小王桥断面、包河马桥断面、惠济河砖桥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Ⅴ类,沱河张板桥断面、东沙河业庙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大沙河包公庙断面、浍河黄口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其它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所在流域出境省(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值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确保完成省水质考核目标。

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打好结构调整优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柴油货车治理、城乡扬尘全面清洁、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五个标志性攻坚战役。

(一)打好结构调整优化攻坚战役。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区域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强化源头防控,加大治本力度。

1.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控煤炭消费目标。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强化电力、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我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12万吨(不含永城市)以内,下降率2%;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3万吨以内(不含永城市)。睢县、民权县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2%左右,其他县(区)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等量替代。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市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构建全市清洁取暖体系。

(1)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商丘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2020年年底前,商丘市区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75%以上;已有集中供热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在落实气源合同的前提下,经规划、城管等部门批准后,有序建设燃气锅炉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建设一批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等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2018年,市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50%、40%、15%。2019年分别达到60%、50%、20%;2020年分别达到70%、60%、30%。其中商丘市主城区(迎宾大道以北、晨风大道以西、黄河路以南、金桥路以东)要实现燃煤全替代,杜绝燃煤取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商丘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清洁型煤质量监管。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偿措施。集中资源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为单元整体推进。持续组织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20年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煤气发生炉等工业燃煤设施;全市建成区实现工业燃煤全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重点区域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全市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县(市、区)重点乡镇气化水平。鼓励天然气下乡,按照《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试行)》的内容和要求,灵活采取管道燃气供应。到2020年年底,天然气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加快储气设施建设,2020年供暖季前,各县(市、区)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全市生物质发电装机累计达到12万千瓦。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地热供暖(制冷),全市新增地热供暖面积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商丘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建筑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新增供热能力300万平方米。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再新增供热能力3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全市累计新增供热能力2000万平方米左右。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快农村电网保障能力。

商丘供电公司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商丘供电公司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严格环境准入。

各县(市、区)要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市内产能置换。(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控制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商砼企业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进入乡村范围内的污染企业,项目选址位置应与规划、国土等部门充分对接,完善有关许可审批手续。2018年年底前,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对标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2018年年底前,建筑料堆场要搬至绕城高速以外;2019年年底前,商砼企业要搬至绕城高速以外;2020年年底前,商丘市区黄河路以南、晨风大道以西、华商大道以北、金桥路以东范围内的污染企业(根据制定的行业目录)力争全部完成退城进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 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给予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市、区)、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逐街逐巷逐家排查,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建立台账和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 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供热。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1)增加铁路货运比例。积极发展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市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6%,“宜铁则铁、宜公则公”的交通运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以推动大宗物料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为重点,鼓励钢铁、电力、电解铝、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支持煤炭、钢铁、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及行政许可手续,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力争新增铁路专用线,铁路集疏运配套系统更加完善,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商丘火车站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开展普通国道在我市境内通道规划研究,推进实施G310民权段南移、G310市区段北移、G105东移等项目,2020年年底前具备通行能力。科学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根据我市现有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完善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辅助通道的路线设计,制定我市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现有道路不能满足重型车辆绕城需求的县(市、区),加快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普通干线公路多向绕城通道,打通普通国道辖区内城市间断头路。(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建设,同步实施周边配套道路畅通工程,完善物流集散地周边集疏运通道。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拓展至沿海港口铁海联运班列规模,逐步实现网络化常态化运行。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标准化、一体化、一单制的多式联运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商丘火车站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组织开展全市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坚持堵疏结合,合理增加市场供给,在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的同时,各县(市、区)应将加油(气)站项目纳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镇(街道)、村庄规划,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弥补农村地区正规加油(气)站的市场空白。2018年年底前建成80个加油站(点),2019年年底建成90个加油站(点),2020年基本保证正规加油站点在农村偏远地区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统筹规划布局充电桩以弥补出行能力建设,主要国省道充电桩等设施完善。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石化企业、职业举报人提供案件线索,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中石油商丘分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6.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泔水运输车及施工工地倒土运料三轮四轮车辆全部实现纯电动化。全市新增、更新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施工工地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年底不低于50%。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商丘供电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行动。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

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砖瓦窑等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砖瓦窑等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鼓励砖瓦窑等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不能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等工业炉窑,依法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20年年底前,城市(含县)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建设1家喷涂中心,汽车维修涉及喷涂作业的全部入驻喷涂中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

2018年10月底前,选择鼓励1家钢铁、1家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年底前,全市钢铁、铝用炭素、水泥、平板玻璃(含电子玻璃)、电解铝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完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产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旅游、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综合推动城市产业战略转型,力争培育形成1个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累计培育创建4家绿色工厂。全市“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省前列;实现全市1300家规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的,在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开展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制定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采暖季实施钢铁、铸造、建材、有色、化工行业错峰生产,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役。以柴油货车治理为重点,强化机动车监管整治,开展柴油机清洁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提升机动车污染治理水平。

1.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

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市道口开展外埠入市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市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入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加大重型货车分流力度,将重型货车分流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继续在310国道民权县段、宁陵县段、虞城县段、睢阳区段、梁园区段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段分别设立分流站,实行管控分流措施。(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各县(市)政府要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2019年,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新生产机动车、船源头治理。

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报告环保部责令生产企业予以召回。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 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2018年,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在市区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各县(市、区)尽快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清扫、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商砼运输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于已注销黄标车和已报废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强制淘汰。(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制定机动车“限行、限号”预案,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采用科技手段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同时划定“冒黑烟”三轮四轮车禁行区域。2018年年底国省控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禁止“冒黑烟”三轮四轮车通行。2019年年底市区主城区禁止“冒黑烟”三轮四轮车通行,施工工地在用三轮四轮柴油车全部更换为电动车。(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打好城乡扬尘全面清洁攻坚战役。严格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清洁标准,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开展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分别达到35.3%、35.6%、36.5%,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率分别30%、60%、8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商丘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楼顶等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直机关工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外运审批、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置砂浆。建筑工地四周围挡及塔吊上要安置喷淋装置,建筑物每6层设置环形喷淋装置。将扬尘管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及时恢复原貌。采暖季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继续实施“封土行动”。(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拆迁扬尘污染控制。

城市建成区所有房屋拆迁和渣土外运必须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审批、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不经报备、不经会商、不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拆迁作业和渣土外运作业。同时,实施拆迁施工、渣土运输施工数量控制,确保拆迁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渣土运输坚持渣土减量化、管理制度化、车辆标准化、作业网格化、执法严格化“五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渣土就地塑造地形,堆山造景,实施渣土资源化。确需外运的,清运时必须严格落实“两固定、四严格、一及时”管理制度,即:固定渣土运输时间、固定渣土运输路线;严格渣土密闭管理、严格落实湿法作业、严格进出冲洗制度、严格渣土运输执法;及时清洗经过道路。渣土车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房屋拆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渣土运输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多机联合、人机协同”等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8年11月底市区主城区背街小巷100%硬化;2019年年底各县(市)主城区背街小巷100%硬化。2019年6月底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其余县(市)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主要出城道路外延5公里每天高压冲洗2次。2019年年底全市所有县(市)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加强对主要出城道路外延5公里、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主要出城道路外延5公里按照城区主次干道作业模式进行清扫,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2次。(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1)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9%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全市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市农业局、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2019年春节起落实市区环城高速以内所有自然村、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的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虞城县芒种桥乡、店集乡、谷熟镇、刘店乡、城关镇、李老家乡、古王集乡,宁陵县赵村乡、乔楼乡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供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打好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攻坚战役。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加强应急预警管控,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努力实现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

1.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1)建立覆盖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交,由省里统一管理。逐步推进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尽快完成全市179个(含永城市)乡镇(街道)空气站的建设。2019年年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在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和风廓线雷达,实现全省联网共享;2019年完成主要气流通道和重点区域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2020年初步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升环境预测预警能力。

2018年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年全面实现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市、区)的精准预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完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在实现对全市106家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工程、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控平台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对开工建设的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提高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及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年底前,配合完成省级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与可视化平台建设,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商丘供电公司参与)

(2)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在大气污染源清单或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区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完成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应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结合清单的不确定性,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河长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重点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河行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四个标志性攻坚战役,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通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水平,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

1.全力推进黑臭水体治理。

开展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各县(市)要进一步拉网式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台账;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完成与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其余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开工整治。2019年,市区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初见成效;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县(市)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其余县城基本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2020年年底,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其余县(市)基本完成与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整治初见成效。(市城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8年年底前,市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县(市)2019年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基本满负荷或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市、区)要提前一年规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和厌氧处理单元要设计全封闭并安装除臭系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和厌氧处理单元未封闭及未安装除臭系统的,2019年年底前完成封闭改造并安装除臭系统。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2019年年底前市区主城区实现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管网全部加盖封闭;2019年年底前全市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全覆盖,对城乡接合部部分区域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临时泵站或管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进入管网的污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强化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2018年市区建成区和其他县(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95%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2019年市区建成区和其他县(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2020年市区建成区和其他县(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8%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1.做好全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工作。

认真排查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划定并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打好全域河流清洁攻坚战役。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开展河道综合整治,统筹闸坝联合调度,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恢复水生态。

1.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2018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秸秆)、腐败水生植物、入河直排口、餐饮、网箱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优先完成对全市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上游5000米、下游500米及河道两侧500米左右范围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2019年基本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沟渠)整治。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闸坝联合调度。

对河流水质达标工作进行协调管理,统筹河流闸坝调度。市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在满足防汛抗旱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河流水质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防汛、抗旱和防污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维护水体自净能力,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上下游之间定期互通跨界河流水质水量情况,共同做好流域水污染联防工作,防止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改善河流生态流量。

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最大限度地补充河流生态流量。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生态补水、中水回用、规划建设河道湿地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包河、大沙河、东沙河、沱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包河、大沙河、东沙河、沱河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浍河(黄口断面)和大沙河(包公庙断面)要针对性制定实施河流水质提升专项方案,确保到2020年两个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排入包河、大沙河、东沙河、浍河、沱河、惠济河等主要河流的支沟、支流其排水水质不得低于受纳河流的水质目标要求,主要支流要纳入控制断面严格管控。(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市行政村整治全覆盖。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治理农村污水、垃圾。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先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两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省界周边乡镇(街道)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各级财政运维投入,县级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要确保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18年,重点抓好各县(市、区)垃圾、污水治理试点村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9年,优先推进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及重点区域内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中心城区周边的村庄,加快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服务向其延伸覆盖。2020年,全市农村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市行政村有效整治。(市委农办、市城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

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到2020年,非贫困县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市委农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不得对主要河流水体造成污染影响。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2019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涉水环境风险项目。(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造纸、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新建、升级省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防止水运污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3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综合治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2018年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省控(市级)、市控(县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建立主要河流超标水体倒查溯源体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我市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强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耕地为重点,以梁园区和夏邑县为试点,优先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市县耕地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分类管理清单;2019年起向全市推广,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耕地类别划分。(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性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安全利用耕地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宁陵县为试点,按照我省相关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技术筛选和经验总结,提出适用技术和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睢县、民权县、柘城县、夏邑县、虞城县、睢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梁园区要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农用地检测调查结果,借鉴试点地区工作经验,于2019年4月底前,制定针对性调查实施方案;2019年7月底前,完成针对性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确定治理与修复区域;2019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结合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编制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2018年、2019年分别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全面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

在全市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形成监管清单。2018年年底前,建立各级污染源监管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全面掌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种类、分布和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全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推进详查工作机制,完善详查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至2020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整合污染源普查和市级掌握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2018年年底前,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2019年年底前,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快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水质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2018年起,各项制度逐步开始运行;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力开展土壤污染的源头管控。

1.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

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2018年起,开展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2020年10月底前,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调整农业投入结构,继续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制度、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灌溉水质的管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工程措施,实施节水战略。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8%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7%;2019年年底前,以上指标分别达到0.4%以下、39%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9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农业局、市供销社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营造绿色人居环境,推进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在市区主城区和部分重点乡镇(街道)、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逐步推进,提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对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开展排查,2018年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制定分类整治方案,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对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2018年年底前出台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启动相关试点工作。2019年、2020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分别达到25%、35%以上。2020年年底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城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市城管局、市委农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废旧产品资源化利用、协同利用,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市转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行为。201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与应急处置机制;2019年年底前,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整治,并通过验收;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试点辐射带动。

1.开展农业面源和生活源污染防治示范试点。

在永城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试点,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路径。2019年,积极推进永城市作为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20年,有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示范试点。

按照试点带动、分类施策的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在宁陵县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模式,建立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积累工作经验;在睢阳区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2018年,宁陵县要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经验总结,完成试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效评估;2018年年底前,梁园区和夏邑县要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睢阳区要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宁陵县要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起,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

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

制定商丘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2018年起,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一级预警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领导下实施;二级预警在省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指导下,以市政府为主体实施;三级预警在市级土壤污染预警机构指导下,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实施。(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快推进生态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红线控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开展市级空间规划试点,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健全主体功能区差别化配套政策体系,协同推进林业生态、湿地生态、水利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的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和自然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2019年年底前确定我市生态红线区各类基础信息,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统筹考虑国土绿化、生态治理、生态廊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态林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统筹森林生态、湿地生态、流域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建设,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抓好黄河故道生态保护与修复,沿黄河故道大力营造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禁止在森林公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养殖、放牧、建光伏,禁止开发性、盈利性建设项目侵占林地和湿地;加强黄河故道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绿化美化国土空间。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形成沿河(渠)、沿线、沿湖(库)的国土绿化网络,促进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增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风固沙、净化环境等林业生态效益。加快森林生态系统建设,重点实施国家储备林、环城高速绿化、“百千万”农田防护林、生态廊道、乡村绿化工程,大规模增林增绿,全面拓展绿色空间、持续增加生态绿量;加快湿地生态系统建设,恢复湿地面积,优化总体布局,提升湿地功能;加快流域生态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湖泊、水库、河道、渠道沿岸流域森林或廊道绿化全覆盖;加快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大力栽植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景观林,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提升农田生态化水平。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计划,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和沃土工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环保标准规范,将生态建设与农业投入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加大沟、河、路、渠绿化力度,高水平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和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快推进河流沿岸和湖泊周边生态农业开发,依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加快建设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大幅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扬尘污染,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和农民富裕双赢。(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重点,以百城提质增效为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空间,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城市生态通风廊道,因地制宜建设广场、公园、街旁游园、湿地公园和生态园区,完善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建设。以打造森林城市、森林乡村、绿色社区为抓手,大力推进城市、乡村绿化美化,增加生态空间,构建天蓝、地绿、水净、城美、宜居的生态美丽家园。按照城郊森林化、城外田园化的思路,沿城市环城高速路、公路、铁路、骨干河道,打造生态廊道,增加城郊森林,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以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为重点,实施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36.5%,2018年、2019年、2020年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分别达到30%、60%、80%以上。加快建设城市生态水循环系统,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实现“河湖与城市共呼吸”。(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觉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牢固的理念、最重要的战略、最大的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工作机制,提高攻坚效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攻坚调度会议机制、环境攻坚会商机制、定期考核奖惩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攻坚督导追责机制、问题整改三单督办机制、空气指数预警机制、卫生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闸坝调度机制、巡河工作机制、排污口监管及拆迁五步法、渣土运输“两固定、四严格、一及时”要求和道路清扫多机联合、人机联合模式等。并将环境攻坚工作机制、方法、要求、模式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攻坚效果。

(三)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在深入推进月度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管控、生态环境责任离任审计、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基础上,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

(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工业企业,对不能稳定、不能连续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或清洁生产改造等措施,限期达标。加强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发现有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业、关闭。重点加强对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确保其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环保督察,严格执法监管。完善市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通过严格环保督察,夯实各县(市、区)、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市级环保督察要实现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以钉钉子精神盯着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不满意不放过,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制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查和专项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环保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六)严格考核奖惩,注重奖优罚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对各县(市、区)以及市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公开约谈地方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县(市、区),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民共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全市各级要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及环保官方网站),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排名及环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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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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