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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3T2167-2018)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1-21 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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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3T2167-2018)大气网讯:2018年11月12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DB33/T 2167-201

大气网讯:2018年11月12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DB33/T 2167-2018《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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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排气参数的测定、排气流速和流量的测定、颗粒物的测定、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测定、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结果表示和计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本规范适用各级环境监测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学研究部门及排污单位等开展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校验及抽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采用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燃料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相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1605 湿度测量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3 术语和定义

3.1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

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通过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

3.3低浓度排放 low concentration emission

固定污染源采用超低排放技术路线后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3.4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状物质。

3.5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3.6工况 operation condition

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

3.7等速采样 isokinetic sampling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3.8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条件下不含水分的废气。

3.9氧含量 O2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 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3.1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12全程序空白 overall blank

颗粒物采样过程中,除采样嘴背对气流不采集废气外,其他操作与实际样品操作完全相同获得的样品。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 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燃煤电厂建设规模及机组型式,调查燃料的质量、产地、用量,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及采用的废气处理技术,根据主要原、辅料及废气治理设施的净化原理、主要技术指标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大致范围,结合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1.2 按工艺流程现场勘察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放口等,勘察内容主要包括;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安装位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形状、烟道平直段长度及截面几何尺寸、烟囱高度及内外径等;监测点位置、有无留有监测孔、若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等。

4.1.3 调查燃煤锅炉运行工况及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收集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与监测有关的技术资料。

4.1.4 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燃煤电厂概况、主体生产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监测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

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监测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2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标准气体、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

4.2.3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燃煤锅炉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4.2.4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并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4.2.5 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4.3 工况记录要求

4.3.1 现场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相关装置的工况进行监督,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4.3.2 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负荷,燃煤锅炉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或蒸发量衡量,火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热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蒸发量衡量,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发电量或蒸发量的记录和调查统计,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燃煤锅炉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同时记录燃煤和环保试剂的消耗量,不可在系统设计参数基础上刻意加大环保试剂用量,不可人为强化或提高环保设施投运数量和出力。

4.3.3 相关标准中对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3.4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4.3.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HJ/T 255)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

4.3.6 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和超低排放设施性能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和技术要求执行。

5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

5.1 采样位置

5.1.1 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适宜在5m/s 以上。

5.1.2 现有污染源因监测断面空间位置有限,不能满足5.1.1 的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设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阀门、变径管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 倍,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5.1.3 现有污染源因监测断面空间位置有限,监测孔的设置无法满足5.1.2 的要求时,应选择监测孔前直管段长度大于监测孔后直管段长度的断面,并在弯头、阀门、变径管处加装导流板,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5.1.4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1~5.1.3 选取。

5.1.5 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

5.2 采样孔

5.2.1 在选定的测点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90 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 mm。

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 mm。各测试断面上的采样孔不使用时应有焖盖、管堵或管帽封闭,并确保测试时能顺利开启全部采样孔。

5.2.2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5.2.3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5.3 监测平台和爬梯

5.3.1 监测平台

5.3.1.1 各采样断面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1.3m 处,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2m2,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壁或排气筒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监测断面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3,但不得小于1.2m,监测平台区域应涵盖所有监测孔,平台周围空间应保证采样杆正常方便操作,确保监测人员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设备可操作空间。

5.3.1.2 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9 m。监测平台地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 mm 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铺装(孔径小于10 mm×20 mm),并设有不低于1.2 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 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及通道的承重应不小于300kg/m2。防护栏杆结构要求及扶手、中间栏杆、立柱、踢脚板等材料的要求参照GB 4053。

5.3.2 监测爬梯

5.3.2.1 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

5.3.2.2 当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m 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 m 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应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 字梯、旋转梯或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级长度不小于900mm,宽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设参数参照GB 4053 执行。

5.3.2.3 当平台高度大于40 米时,单台出力3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企业也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

5.3.2.4 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废气总排放口,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超过20m 时,应设计并建设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

5.3.3 其他要求

5.3.3.1 监测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 V 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配备2 个16 A 插座和2个10 A 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配备夜间照明设施;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

5.3.3.2 附近有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监测平台,应在监测平台相应位置设置防护装置。监测平台上方有坠落物体隐患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m 高处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T 8196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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