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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1-01 0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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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气网讯: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

大气网讯: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方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方案》的要求,参照试点省份的经验,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西《实施方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

1.修复优先原则。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磋商优先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分级和分类管理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自治区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设区市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设区市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事件。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程序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要有以下程序:

1.启动。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情形,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分级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调查和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组织人员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等进行调查,并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3.磋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诉讼。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5.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诉讼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6.赔付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