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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7-06-27 1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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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详见附件)。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具体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由省环保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五条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和任务,应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要加强工作和信息调度。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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