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
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质量控制、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试行)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手册(试行)
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审核工作手册(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1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
(试行)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质控)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可为地方开展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地方可根据需要结合本地情况细化实施。
一、使用对象
本手册主要供企业用地信息采集调查单位自审和内审质控人员、以及市级和省级外审质控专家等相关方参考。
二、工作内容
信息采集质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
各级外部质控和内部质控人员检查地块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其中准确性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评估
信息采集组织实施机构对承担信息采集的调查单位进行工作质量评估,信息采集上级质控单位对下级质控单位进行工作质量评估。
三、工作方法
(一)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
质控人员查看地块基本资料和辅助资料的收集情况、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地块信息档案情况和空间信息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地块调查表填报支撑材料情况(附录 1),初步评判资料收集
情况是否足以支撑调查表填报,以及建档是否规范。
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填报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1. 信息完整性检查
检查调查表中应填报项是否全部填报。若有缺项,统计带“*”和不带“*”的未填信息项数。带“*”的未填信息项数超过 2 个或不带“*”的未填信息项数超过 5 个,则判定为信息完整性检查不合格。
对于缺项,信息采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提供的说明如足以证明其履职尽责或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则可认为说明合理。
能提供合理说明的相关缺项则不计入未填信息项。
2. 信息规范性检查
检查调查表中已填报项是否按照《信息采集技术规定》中的填表说明规范填报。统计带“*”和不带“*”的不规范填报信息项数。若带“*”的不规范填报信息项数超过 2 个或不带“*”的不规范填报信息项数超过 5 个,则判定为信息规范性检查不合格。
3. 信息准确性检查
检查调查表中带“*”信息项填报是否准确,应重点关注地块风险筛查高分值指标项及对应信息项(附录 2)。统计不准确的带“*”信息项数,不准确信息项数超过 2 个,则判定为信息准确性检查不合格。
本项检查要基于对上传的填报证明材料、地块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后判定,如存在多源资料的信息项是否合理甄别、关联信息项是否前后矛盾、信息项填报是否综合考虑地块历史使用情况等。
4. 调查表填报质量评价
地块信息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调查表填报质量不合格;若三项均合格,统计调查表中带“*”的未填信息项、不规范信息项和不准确信息项总数,超过 5 个则判定为调查表填报质量不合格。
(二)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评估
1. 调查单位工作质量检查
检查调查单位是否建立了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制度、制定了内部质控计划、配备了足够的自审和内审质量检查人员,是否对调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自审、内审是否与调查工作同步开展,是否 100%开展了调查表自审和内审,是否对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核形成了闭环并保存了完整记录。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质量检查,核实地块信息采集内容的准确性。
2. 质控单位工作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质控单位工作准备情况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单位工作准备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信息采集质控工作方案、明确了人员职责分工和质控工作机制、组建了由场地污染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水文地质或地质勘探等专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质控专家队伍。
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外审工作是否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步启动,外审检查是否覆盖所有调查单位,检查比例是否达到总数的 20%;质控检查记录是否完备,是否形成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复核的闭环;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时是否对各调查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完成信息采集质控工作总结报告。
各级质控单位同步开展信息采集质量外审工作。仅当下级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调查表后,上级质控单位对其外审结果才作为对下级质控单位工作质量评估的依据。
3. 工作质量评估
基于对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各单位工作质量,根据评估结果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控工作准备滞后或不充分、质控工作机制不合理等。
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调查单位,内部质控机制失效、连续多个批次外审检查不合格等;对质控单位,质控专家队伍规模与信息采集质控工作量严重不匹配、质控工作机制失效、质控区域内调查表填报不合格情况严重等。
四、组织实施
(一)调查表填报的内部质量检查
调查单位组建信息采集工作组,指定质量检查员;组建信息采集质量检查组,指定组长,制定内审工作计划,统计内审一次通过率。工作组质量检查员对本组完成的调查表逐一进行自审。自审合格的调查表,由质量检查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本单位质量检查组进行内审;自审不合格的,工作组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直至自审合格后签字提交。质量检查员除对本工作组完成的调查表进行自审外,还可在工作组间进行交互审查,统一调查单位内部各工作组之间的质量要求。
质量检查组对自审通过的调查表逐一进行内审。内审合格的调查表,由质量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提交后调查单位将不能更改调查表;内审不合格的,质量检查组应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有关责任工作组,责任工作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修改完善的调查表提交质量检查组再次内审,直至内审合格。
调查单位应按照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用地调查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调查地块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调查地块档案包应含文件资料、图件资料、现场影像及记录、调查表等支撑调查表准确填报的所有证明文件。在各级质控单位进行外审时,调查单位需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尽快提供被抽中地块的完整电子信息档案,必要时提供纸质档案,供质控单位用于调查表填报质量的审核判定。
(二)调查表填报的外部质量检查
省级和市级质控单位结合本地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模式,建立信息采集质控工作机制,组建外审质控专家队伍,制定质控工作计划;结合信息采集工作进展同步启动质控工作,分批次对调查单位内审通过后提交的调查表进行检查,各级质控单位可同步开展外审工作。省级和市级质控单位分别随机开展外审检查工作,对每家调查单位已完成调查表的检查比例不低于 20%,适当加大对在产企业用地调查表的检查比例。每个调查表外审完成后填写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表(附录 3),对不符合项应进行标注,对检查不合格的调查表应出具调查表整改意见单(附录 4)。在一个批次调查表的外审工作完成后,质控单位应填写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汇总表(附录 5),出具该批次外审意见。
若外审检查的调查表合格率达到 80%以上,则该批次外审检查为合格;若合格率小于 80%,则该批次外审检查为不合格。对批次外审检查合格的,调查单位应对外审发现的不合格调查表进行整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调查表及整改回复单(附录 6)重新提交质控单位外审,直至全部合格为止。
对批次外审检查不合格的,调查单位应对外审发现的不合格调查表和该批次其他未被检查的调查表进行整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调查表及整改回复单(附录 6)重新提交质控单位外审,直至该批次合格为止。质控单位应加大对批次检查不合格的调查单位后续的批次外审检查比例。
(三)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评估
1. 调查单位的工作质量评估
省级和市级质控单位要定期汇总分析各调查单位阶段外审的结果,基于调查单位工作质量评估,对本行政区内各调查单位进行排名。
对发现问题较多、阶段排名靠后的调查单位,各级质控单位要加大其外审检查比例。对连续 2 个批次外审检查均不合格的,调查单位应重新开展本单位相应批次地块的信息采集工作,并重新填写调查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调查单位,本行政区环保部门可调整其任务量甚至取消其调查资格,并在本行政区进行通报。对个别问题特别严重的调查单位应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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