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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发布《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1-17 16: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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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发布《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

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在自己家的车库或车位里,也可以建自用的充电设施。

附件:政策原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建设管控,加快推进市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出台价格、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引导和规范充电设施建设;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预留为主,政府引导、依托市场,挖掘潜能、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以使用者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三、建设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即对社会开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建设方式

依据国家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强制配建、引导个人需求者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引导和鼓励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社会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等多种方式,推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一)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对此类停车场(楼)建设,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导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三)引导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既有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对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四)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停车场(位)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五)鼓励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供电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应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巡查制度,出现问题,充电设施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修。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康翰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宪民、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市工信委主任滕幼平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府机关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哈西办、松花江避暑城开发办、哈东指挥部综合协调部、市公安消防支队,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哈交通集团、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吴敏担任,负责编制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牵头负责全市充电设施智能化服务平台建设。

2.市工信委:负责编制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电动汽车推广目标;负责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扶持政策;负责测算并制定本市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在服务费标准正式出台前先行制定暂定价格。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方式;负责对全市充电设施智能化服务平台提供资金保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出台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土地优惠政策;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6.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进交通枢纽、公交车停车场(首末站)等建设充电设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引导物流、出租车等经营企业在自有场地内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8.市住房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9.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10.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占道等相关审批手续,并研究制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占挖道优惠政策;负责根据环卫电动汽车保有情况,及时推进环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1.市人防办:负责推进人防工程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2.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质量监管;负责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健全充电设施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负责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监督执行。

13.市政府机关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14.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充电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15.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对各类充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16.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含政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17.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设施规划及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动现有居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家、省级电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网接入制度。负责对其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使用功能。负责执行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相关规定。负责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本市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19.市城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哈交通集团:负责所属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充电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21.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哈尔滨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2.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研究利用路灯LED改造节余电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