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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11-17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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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总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分类有序推进,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8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依托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0年,建成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400座以上。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到2020年,发展用户自用充电桩19.8万个以上。

——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到2020年,建成各类公用充换电站240座以上、公用充电桩1.2万个以上。

——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城际快充站建设,到2020年,建成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160座以上,基本满足城际交通充电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建设力度。

1.加强规划指导。抓紧编制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安排。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2.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发展。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覆盖各市辖区、县(市)城区和部分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加快环卫、机场、物流、租赁、警务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建设。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

3.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推进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政策,鼓励开展统一改造。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充电所耗电量在能源“双控”考核中不计入单位能耗总量。

4.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发展。遵循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有序拓展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公共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完善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布局,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5.推进城际充电设施发展。将充电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改造。在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完善服务体系。

1.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和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等标准规范。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充电设施领域标准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的完善。

2.建立互联互通机制。组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作。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确保产品互联互通。我省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合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标准的认证证书,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已建充电设施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的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整合信息资源,并对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围绕用户需求,依托智能服务平台开发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3.强化建设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支持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鼓励充电服务商参与各类充电设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各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推动建筑物所有(使用)人、土地所有(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各类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配建比例要求,并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列入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地条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明确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充电设施使用安全和运行稳定。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配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并在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将配电网配套项目纳入年度配电网计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强化支撑保障。

1.简化投资建设审批。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审批,加快办理速度。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审批制外,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均实行属地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向所在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办理投资备案手续,但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所在地供电单位按月统一向所在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办理汇总信息报备。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各地年度用地计划和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在现有各类停车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允许通过依法设立他项权利进行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适当减免租金。

3.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完善我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奖励政策,推动各地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给予我省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专款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财政奖励办法。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指导各市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运营成本与用户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户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换电服务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定价。

4.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环卫、邮政、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充电设施制造商和充电服务商通过发行债券、企业上市、增发股份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充电设施租赁业务,引导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助推充电设施建设。

5.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支持充电设施检测认证、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支持建设充电设施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推进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三)实施示范工程。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模式和科技创新工作。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及配套政策,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开展无线充电等示范应用。对示范工程优先给予财政、用地、融资、价格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四)营造舆论环境。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