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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版印发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5-01-25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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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版印发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据了解,此举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评级办

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据了解,此举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时透露,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同时,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专项业务资质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为防止暂停业务对机构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年观察期,在此期间相关业务活动暂时不受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有关问题抓紧整改规范,力争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恢复至相应级次。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质效,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发挥特色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