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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第三张生产资质终落长城花冠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10-10 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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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第三张生产资质终落长城花冠   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至此,长城华冠成为继北汽新能

   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至此,长城华冠成为继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之后第三家获取新建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

  批复显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模压(RTM)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可充电能源系统(RESS)车间,试制研发中心、公用动力及办公设施,新增各类生产、研发、检测设备。项目总投资20181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1155万元,建设期利息233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8328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3006万元,申请银行贷款98809万元。

长城华冠正式获批第三张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

  长城华冠一直被认为是最有希望拿到新建纯电动乘用车准入资质的企业,被寄予如此厚望源于长城华冠多年积累的研发实力,作为2003年成立的汽车设计公司,长城华冠定位于独立汽车设计公司及整车开发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主营业务为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军用车辆的设计及电动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目前,长城华冠正在从整车设计服务供应商,转变为电动汽车核心部件和整车的开发、制造、销售运营商,从一个设计的输出者,变成产业的参与者与整合者,从前期市场定位,到中间的研发,到后面的投产、制造、工艺全过程服务,成为全面解决方案供应商。

  2015年11月19日长城华冠正式登陆新三板,其为新三板电动汽车第一股。根据公司规划,将于2016年启动转板工作,并拟计划于2017年在主板上市。今年2月17日,前途汽车的苏州生产基地正式破土动工,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前期计划产能为5万辆。这一工厂将在今年底达产,首款车型前途K50也将随之下线。

  前途K50是长城华冠开发的第一款高端电动跑车,集成了所有前沿的技术,百公里加速4.6秒,最高车速超过200km/h,续航里程300公里(NEDC工况法),采用三元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源。2016年前途K50电动跑车将下线,计划2017年投产。

  原文公告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由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实施的)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的请示》(苏发改工业发[2016]6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同意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苏州科技城。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模压(RTM)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可充电能源系统(RESS)车间,试制研发中心、公用动力及办公设施,新增各类生产、研发、检测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20181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1155万元,建设期利息233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8328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3006万元,申请银行贷款98809万元。

  五、项目单位须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使用国产设备,以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58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6]68号)。

  八、项目开工建设时,项目单位要按照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同时样车动力电池要通过最新国家标准测试。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