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重庆发布氢能新政:加氢补30元/千克,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200万元,大放氢车路权!
重庆发布氢能新政:加氢补30元/千克,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200万元,大放氢车路权!电车资源获悉,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重
电车资源获悉,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
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原文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年)》(渝府发〔2022〕38号)、《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年)》(渝府办〔2022〕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持续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助力我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
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
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
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
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大力创新商业模式
有关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责任单位:有关区县经信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汽车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将有力支撑我市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目前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仍存在购车成本高、用氢成本高、加氢不便利等困难和问题,在前期市场培育阶段,有必要继续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在市汽车专班的统筹下,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起草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大力创新商业模式等五项内容。
第一条,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条,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给予通行便利支持。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
第五条,大力创新商业模式。有关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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