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7月1日起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发布
7月1日起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发布电车资源获悉,5月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公布了一系列交通运输行业的新标准包括《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等30项标准,这些新
电车资源获悉,5月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公布了一系列交通运输行业的新标准包括《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等30项标准,这些新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包括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编号:JT/T 1488—2024),规定了网络平台功能、信息核验登记、服务流程、安全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产、网络信息安全、服务评价指标等要求。适用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信息服务参照使用。
01 网络平台功能
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登记、信息发布、交易派单、装卸货确认、运费结算、在线评价、咨询投诉、数据保存与调取、查询统计等服务功能:宜具备保险服务功能。
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在途位置监控,驾驶员培训、证照到期提醒、危险货物品名识别等安全功能:宜具备车辆在途异常识别和预警,驾驶员异常行为识别和预警等安全功能。
提供道路冷链运输服务的,应符合 T/T 1443 的要求。
应能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应能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保存时间自运输任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信息应保存十年。
应具备供交通运输、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功能。
02 信息核验登记
托运人
托运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登记托运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托运人为自然人的,应登记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实际承运人
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网络平台上传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全部使用总质量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经营者除外)。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核验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上传的证件,登记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受运输企业委托独立开展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应在网络平台上传身份证,车辆经营权证明。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核验其上传的证件,登记运输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驾驶员
驾驶员应在网络平台上传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核验驾驶员上传的证件,登记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使用总质量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驾驶证审验有效期、驾驶证到期时间、从业资格证有效期等信息。
车辆
实际承运人应在网络平台上传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宜上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核验实际承运人提交的证件,登记车辆的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车辆类型、能源类型、排放标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尺寸、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机动车行驶证年检有效期等信息。使用挂车运输的,应分别登记牵引车和挂车的相关信息。
03 服务流程
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核查托运人发布的货源信息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修正、撤回信息的途径。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向实际承运人提供与其服务能力相符的货源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网络平台或 App 前端页面醒目位置明示保险救援电话。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网络平台或 App 前端页面公示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信息服务,应公示计价规则、收费标准、抽成比例、会员费上限等。调整相关内容前应公开征求意见,公示调整的原因和具体内容,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充分表达意见。若调整内容对利益相关方有重大影响,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网络平台或 App 前端页面公示服务评价指标。
交易与派单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与承托双方签订货运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组织符合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根据运输任务和货运合同,实时生成电子运单,不应在运输任务完成后补录电子运单。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将电子运单委派实际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驾驶员休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根据提供的服务,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作业:
a.道路冷链运输按照 JT/T 1234 的规定;
b.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按照 J/T 1295 的规定;
c.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按照 JT/T 620 的规定;
d.城市配送按照 JT/T 1313 的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应受理危险货物运输(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并告知托运人不应通过网络平台托运危险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实际承运人在平台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交接装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电子运单调派车辆,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驾驶员、车辆信息与电子运单的一致性验证,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协调发货人、实际承运人做好装货准备。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要求驾驶员核对装载货物、装货清单,电子运单,驾驶员发现不一致或有违禁物品、危险货物等情况,应暂停服务并及时报告网络货运经营者处理。
车辆装载货物后的质量及外廓尺寸应符合 GB1589 的限值规定。
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监控运输全程,实时记录并展示运输轨迹。
发现运输异常情况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联系驾驶员,并进行异常情况处置。
交付卸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收货方验收交接,督促驾驶员与收货人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回单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货物交付存在异议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处理。
04 安全生产
制度建设与实施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评估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自评结果调整完善。
安全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督促实际承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驾驶员进行线上或线下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安全规则、应急预案、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督促实际承运人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驾驶员健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驾驶员安全及信用评价机制,根据驾驶员评价结果,对驾驶员施行奖励、教育培训、惩戒等处置。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督促实际承运人按照车辆维护制度或 GB/T 18344 的规定,做好车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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