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新能源货车不受限制!成都发布2024年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新能源货车不受限制!成都发布2024年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电车资源获悉,近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电车资源获悉,近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2024年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通告明确对部分货车在城区道路限行区域,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不受规定限制。通告从2024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科学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环卫车、混凝土运输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
三、每日7:00至19:30禁止货车通过收费站及互通立交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除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冷链运输车和三绿工程车外,其它7:00前已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的货车及17:00前已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的持码货车,禁止继续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上行驶,须在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开始前从最近的收费站(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除外)或互通立交驶往成都绕城高速(G4202)外侧区域或绕城高速服务区。
四、外地籍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五、川A、川G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六、川A、川G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七、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八、凭货车电子通行码通行车辆确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段内通行的燃油、燃气货车,按照《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办理相应类型的货车电子通行码后,允许按规定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九、货车在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十、其它通行规定(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二)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十一、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二、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有效期从2024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
为支持新能源货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领车辆范围及需求确认部门
本办法适用于须进入《2024年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燃油、燃气货车禁限区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但暂无成熟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的货车,具体车型如下:
(一)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冷链运输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冷链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三)三绿工程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商务局。
(四)园林绿化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五)城市管理执法、市政作业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六)生活垃圾运输车(总质量12吨以下车辆的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20年8月4日及以前),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申领货车通行次码的本、外地籍货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通行码类型和使用区域
(一)国VI货车通行码
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货车,全天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以下简称“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除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冷链运输车和三绿工程车外,其它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通行。
(二)国V货车通行码
持有国V货车通行码的货车,除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
(三)国IV货车通行码
持有国Ⅳ货车通行码的货车,除每日7:00至10:00、16: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
(四)货车通行次码
持有货车通行次码的货车,除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及以下道路上行驶:
1.金芙蓉大道[成都绕城高速(G4202)货运大道收费站至阳光南路路口]、阳光南路(金芙蓉大道至阳光路)、阳光北路(阳光路至清逸路)、清逸路、阳光路。
2.金丰高架桥[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金丰高架桥跨金芙蓉大道下行匝道处]、蓉北路三段、蓉北路二段、金丰路一线[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北三环路外侧调头处]。
3.蜀源大道[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犀安路]、西华大道(犀安路至西靖路)、西靖路、海霸王路、正义路(海霸王路至古靖路)、古靖路。
4.古柏路、古柏西街、川建路、新荷路、汇丰路、川建南二路、泉水路。
三、申领条件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申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川A、川G货车;
2.车辆在申领时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3.车辆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记录;
4.排放标准要求
(1)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I阶段排放标准;
(2)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3)申领国IV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4)生活垃圾运输车、冷链运输车均应达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均应达国VI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5.市政作业车只能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只能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冷链运输车只能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国VI货车通行码。
(二)货车通行次码申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2.排放标准须达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四、通行码有效期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有效期从电子通行码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货车通行次码当日申领,申领成功之时起当日有效。
五、申领程序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非营运冷链运输车除外)申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向需求确认部门提出申领需求的,需求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录入“蓉e行”平台,转市公安局交管局继续办理;核实未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告知申领人。
2.市公安局交管局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申领人。
(二)非营运冷链运输车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在“蓉e行”平台“冷链运输车通行码申领(川A、川G籍非营运冷链运输车)”申领模块内,按提示输入车辆、联系人相关信息、上传车辆外观照片(车辆号牌号码和车载制冷设备外观须在照片上同时展示)。
2.由市公安局交管局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申领人。
(三)货车通行次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在“蓉e行”平台“货车通行次码”申领模块内,按提示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实时申领,无需提前申领。
2.经系统自动比对后,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通行次码”;核实未通过的将原因推送给申请人。
六、《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机制
(一)取得《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经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待维修复检合格,在“蓉e行”平台上传复检合格资料,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再次申领、使用。自第一次取得《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累计2次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二)取得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1.未按申请用途从事货物运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4.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5.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6.累计有3次及以上超速、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蓉e行”平台上传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取得货车通行次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2.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3.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4.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5.累计有3次及以上超速、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6.在“蓉e行”平台上传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根据超载幅度暂停、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具体暂停、撤销规定如下: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30天;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含)未达到5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90天;累计达到2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含)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4.电子通行码暂停使用的,暂停使用时间不超过本管理办法有效期;电子通行码撤销的,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根据本办法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本办法有效期与《2024年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有效期一致。
九、需求确认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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