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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到2025年,累计建成充电桩29.5万个,力争达到32万个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3-12-27 1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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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到2025年,累计建成充电桩29.5万个,力争达到32万个电车资源获悉,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

电车资源获悉,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

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目标任务,在完成新增公共充电桩8万个的基础上,力争再新增2万个;累计建成充电桩29.5万个,力争达到32万个;建成100个超快充电站。基本建成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高效覆盖、适度超前、智能互联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快增长,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到2030年底前,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快速增长相匹配的覆盖广泛、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力争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同时,充电基础设施仍存在城乡布局不够完善、结构不够合理、服务不够均衡、运营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区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广西模式”。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加快城镇人口集中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从中心向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有序拓展,逐步加密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城镇发展等规划一体衔接,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增长、出行需求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实现建在前、需时有、用得好。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通过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创新融合、安全便捷。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扩大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目标任务,在完成新增公共充电桩8万个的基础上,力争再新增2万个;累计建成充电桩29.5万个,力争达到32万个;建成100个超快充电站。基本建成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高效覆盖、适度超前、智能互联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快增长,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到2030年底前,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快速增长相匹配的覆盖广泛、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力争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布局

(一)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制定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布局规划指南,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存量空间利用,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推进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有机联通,以交通网络为依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中心逐步向城区边缘、县城、乡村延伸,实现公共充电站覆盖更广、服务网络更完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一枢”(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道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等)、“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交通枢纽主要布局建设大功率、高通用性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促进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充电网络有效衔接;居住区积极推广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以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电网企业)

(三)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与构建广西新型城镇化相适应,以沿海、沿江、沿边、沿交通主干线为依托,以沿线重点城市为节点,以“两轴一区一带”城镇格局为加快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轴、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轴、北部湾经济区、边海联动城镇带城际间的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城际超快速充电网络,提升城际间的通达能力。在已实现在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密提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在车流量大的服务区要配建超快充电桩;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小客车停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先配置大功率快充;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式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沿线要按一定的密度规划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公路适度配置一批超快充电站。强化不同城市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路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城市间、快慢结合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城市群、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北部湾城市群率先实现快速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有效覆盖。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县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物流基地、交通场站、公共集市、商业建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及具备条件的县乡企事业单位、村委所在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开放性、运维服务能力和利用率。(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乡村振兴局、文化和旅游厅,各电网企业)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加快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居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条件,在规划核实等环节严格把关。各市要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推广“统建统服”模式,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在居住区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因地制宜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满足居民自用充电桩的报装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电网企业)

(二)加快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在城市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工业园区、大型商超、商务楼宇、文体场馆、医院、宾馆、展馆、游客集散中心等重点区域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通过改造新建的公共停车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超快充电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电网企业)

(三)进一步提升综合供能服务能力。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综合能源站应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油、电、气、氢、智能交通等业务一体化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到2025年,全区建成不少于600个包含能提供充电服务的综合供能服务站,更好满足多元化交通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电网企业,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四、进一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一)大力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完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充电车位设置,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鼓励支持运营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提高企业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电网企业)

(二)严格统一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实现设备接入、数据采集、消防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标准(协议)的统一,提高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加快公共充电桩计量检定能力建设,保障辖区内的公共充电桩计量准确可靠,维护充电服务结算公平公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监管平台服务水平。压实公共充电桩属地监管职责,投入运营的公共充电桩并网实行强制性安全质量检测,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服务水平,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服务费收费监测等功能。公共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投入运营前要准确、及时应接尽接。放宽第三方充换电检测机构评选入库要求,具有法定资质且在“八桂充”平台注册备案的检测机构均可受委托出具现场检测报告。将充电桩强检信息纳入查询服务监管内容。增加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收费数据实时在线监测功能。不断完善一键寻桩、安全运行、信息公开、车网互动等数据服务。拓展与数字政务、交通、能源等公共服务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电网公司)

(四)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指导运营企业完善设备运维体系,提升运维技术,加大人员投入力度,定期维护保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投入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设置收费标准、充电功率等明示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等全链条监管牵头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安全责任。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创新应用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应用。应用新技术、依靠高科技提质升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交汇融合,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新业态,为高端技术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加快推广应用超快充电技术,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电网企业)

(二)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示范应用,发挥电动汽车灵活充放电特性,引导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市场化交易、负荷聚合、虚拟电厂等方式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和需求侧响应,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提高电网灵活调节和安全应急响应能力。探索整合充电基础设施、换电站、第五代移动通信(5G)储能基站、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分布式光伏站等资源,以虚拟电厂管理调控等方式,实现分布式资源精准动态调控。以智能化手段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建设应用。(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电网企业)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整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资金资源,集中支持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等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电价政策落实和收费管理。落实国家有关电动汽车充电的价格政策,适时实施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管理,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市场价格监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下,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及时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配套电网支撑。各电网企业应统筹考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输配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报装流程,加强配套供电服务,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高压电网延伸覆盖和中低压电网更新改造,增加变电站和配变台区布点,加强线路输送能力,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简化建设审批程序。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进一步优化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手续,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居民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住区,推动供电企业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高效、运转有序的工作制度。强化建设完成情况和质量考评晾晒,确保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组织抓好实施。要以“一枢”、“两区”、“三中心”为重点,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研究启动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升行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主流媒体和融媒体平台加大力度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形成共同促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