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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对本地生产的氢能重卡最高奖励10万/辆
新疆石河子市:对本地生产的氢能重卡最高奖励10万/辆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10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10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措施》明确:
对在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奖励。引导大宗货物中长距倒运使用氢能重卡,对在师市辖区内新购置的本地企业生产(包括组装、改造、制造等)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师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进行奖励。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50kW、货运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其它功率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Y=(p-50)×0.03+1;p≥110时,Y=2.8。每年奖励不超过100辆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如当年未达到100辆,奖励可顺延。
支持当地加氢站建设项目。鼓励师市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探索“油、气、氢”一体化发展模式。对在师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氢燃料零售价格额定30元/公斤,每年按照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50万元/百吨奖励。对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奖励政策与“制储运加一体化”要素保障政策累加后,加氢成本低于30元/公斤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原文如下:
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氢能产业发展政策,巩固提升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势,推动氢能源、氢燃料电池、氢燃料汽车等氢能产业链更好发展,加快实施补链拓链强链,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1.新型氢能设备生产奖励。发展电解水制氢装置,引进碱性电解水制氢设备和质子交换膜电解制氢设备企业落户师市,推进核心设备本地化生产。引进企业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对企业产品按照销售开票金额5%进行奖励,最多奖励500万元。
2.研发创新奖励。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与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联合组建氢能技术创新联盟,“揭榜挂帅”联合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支持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氢能创新平台,对申报建设氢能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由本地企业申报的氢能方面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
3.氢燃料电池设备制造奖励。发展氢燃料电池系统装置,引进氢燃料电池设备企业,对销售氢燃料车辆搭载当地生产的燃料电池核心设备进行奖励。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对电堆、双极板奖励2万元/辆;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奖励2.5万元/辆;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奖励3万元/辆。每款关键零部件产品每年最多奖励500万元。
4.对在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奖励。引导大宗货物中长距倒运使用氢能重卡,对在师市辖区内新购置的本地企业生产(包括组装、改造、制造等)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师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进行奖励。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50kW、货运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其它功率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Y=(p-50)×0.03+1;p≥110时,Y=2.8。每年奖励不超过100辆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如当年未达到100辆,奖励可顺延。
5.运营扶持奖励。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在辖区内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开设氢能汽车绿色专用通道。鼓励运营公司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对在师市辖区内使用第4条享受奖励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运输的运营公司,连续3年奖励10万元/百万吨·公里,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辆·年。
6.支持氢能储运企业。鼓励建设或改造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示范项目,对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设备投资额3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掺混站不超过200万元。储氢方面,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按建设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500万元。运氢方面,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承运量,给予1.5元/公斤·百公里、每年最高150万元的企业运营补贴。
7.支持当地加氢站建设项目。鼓励师市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探索“油、气、氢”一体化发展模式。对在师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氢燃料零售价格额定30元/公斤,每年按照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50万元/百吨奖励。对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奖励政策与“制储运加一体化”要素保障政策累加后,加氢成本低于30元/公斤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8.促进氢能和新能源多能互补应用。探索氢与天然气混合发电等新型技术应用。开展氢电融合微电网示范,推动燃料电池热电联供应用实践。谋划开展“甲醇制氢+数据中心备用电源”“生物质制氢+热电联供”等创新型应用。对使用以上新型应用实践的项目,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推进可供应工业副产氢项目建设。开发工业副产氢纯化装置,开展低成本、安全可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清洁低碳氢气制取,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公斤。允许石化企业在厂区外建设车用氢气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
10.扩大工业领域氢能替代化石能源应用规模。积极引导合成氨、合成甲醇等行业使用氢能(绿氢),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促进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化工企业使用绿氢作为化工原料的示范应用和实施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制甲醇/氨示范应用。推进氢能与多晶硅行业、煤化工行业融合、低碳发展。
11.其他政策。以师市《第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师市规发〔2021〕5号)为准。
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措施实施2年后,师市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视情况调整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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